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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

2021-02-2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

法办〔2018〕2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建立诉讼与 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便利、快捷、 低成本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1 号) 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国际商事法庭) 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 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根据相关机构申报,经综合考虑各机构前期受理国际商事纠纷 案件的数量、国际影响力、信息化建设等因素,现确定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 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 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首批纳入“一站 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

对诉至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法办发〔2018〕13 号)的规定,协议选择纳入机制的调解机构调解。经调解机构主持 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 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 书送达当事人。 

对纳入机制的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 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在申 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证据、财产或 者行为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撤销或 者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智慧法院”建设总体布局,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 “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建设,优化纠纷 解决平台的在线功能,切实推进调解、仲裁、诉讼的有机衔接,公 正高效便利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本通知自 2018 年 12 月 5 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8 年1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8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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