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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少军

擅长领域: 房地产合同公司投资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
工作语言: 中文
国籍: 中国
最高学历: 法学博士

主要纠纷调解业绩

  • 上诉人王建昌、王建卫、王建和、吴国英与被上诉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101号):标的额1.547亿元。本案一审历时4年,二审历时4年未结。二审先后2次调整合议庭成员,本人2019年3月底承办本案后,4月9日开庭,4月11日调解结案,4月12日双方当事人联合送来锦旗致谢,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6278号):本案确立了一条民事再审审查的裁判规则,即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上诉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476号):标的额5000万元。本案分析论证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利息与工程进度款违约金的区别。 再审申请人山东容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微山县金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304号):标的额2000万元。本案分析论证了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仍然需要经过政府招拍挂程序,方可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认为,合同约定的具体事项需要行政机关批准的,批准与否只关系到合同能否履行,关系到一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上诉人张宝升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恒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13号):本案分析论证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标准和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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