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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商研究|瑞士公司法修订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2023-07-06



融商研究

RETIO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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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公司法修订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导语:

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瑞士《公司法》正式生效,新法的实施为各种类型公司的运作提供了更细致的规则和指引,也为中国企业在瑞士的投资与合作等提供了更大的机会与空间。

本文旨在向拥有或计划在瑞士设立公司的投资者、瑞士公司的股东及董事们提供相关资讯,仅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瑞士《公司法》修订概述

(一)2023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生效后,有哪些法律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瑞士采用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公司法》内容主要体现在《债法典》(Code of Obligations)中,包括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相关规定的修订。此外,还涉及许多其他法律法规的修订:

• 《民法典》(Civil Code, 简称“CC”):修订涉及协会和基金会相关规定。

• 《合并法》(Merger Act, 简称“MA”):修订主要影响资本损失(loss of capital)或过度负债(over-indebtedness)情况下合并的可能性,以及分拆情况下的债权担保问题。

• 《民事诉讼法》(Code of Civil Procedure, 简称“CCP”):修订涉及特别调查(special investigation)和简易程序事项的规定。

• 《联邦债务追收和破产法》(Debt Collection and Bankruptcy Act, 简称“DEBA”):修订主要涉及破产中止和延期。

• 《刑法典》(Criminal Code, 简称“SCC”):修订主要涉及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的刑事责任,以及违反向政府机构付款进行报告、非财务事项、使用冲突地区的矿物和金属以及雇佣童工相关规定的后果。

税法:修订主要涉及资本区间(capital band)(见问题14)和使用外汇进行交易的相关规定。

• 其他法律:《公司法》的修订还导致了《联邦职业退休、遗嘱和残疾养老金计划法》(Law on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urvivors’ and Disability Pension Plans, 简称“LOB”)、《集体投资计划法》(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Act, 简称“CISA”)、《银行法》(Banking Act, 简称“BA”)和《保险监管法》(Insurance Supervision Act, 简称“ISA”)的修改。

• 条例:修订还涉及各种条例,如《商业登记条例》(Commercial Register Ordinance, 简称“CRO”)。

(二)修订后的《公司法》何时开始适用?

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三)需要立即采取哪些行动?

除了遵守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后的《公司法》(见问题1)外,目前不需要采取其他行动。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文件在2年的过渡期内可以继续适用。

(四)关于下一次普通股东大会需要注意什么?

在过去的两年中,根据《新冠疫情条例》(COVID-19 Ordinance),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举行,无需进行现场会议。修订后的《公司法》已经取代了《新冠疫情条例》:

• 如果2023年的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线上举行,则必须相应地提前修改公司章程(见问题24)。

• 股东大会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通过书面决议(见问题21和22)。

(五)修订后的《公司法》引入了哪些更灵活的规定?

修订后的《公司法》引入了以下规定,包括:

• 使用外币作为股本(见问题10);

• 最低股份面值: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其金额必须大于零;

• 在分配股息时无需进行二次分配(见问题16);

• 可以支付中期股息(见问题15);

• 在资本区间内灵活增减股本(见问题14);

• 股东大会可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过决议(见问题21和22);以及

• 股东大会可以通过线上和/或在国外举行的混合方式进行(见问题19、22 - 26)

二、公司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条例等)

(一)公司章程和组织条例需要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进行调整吗?

公司章程和条例需要在两年内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进行调整。如果这些文件未进行调整,那么与修订后的《公司法》相冲突的内容将自2025年1月1日起失效。为了保障法律确定性和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适用更简易的法律规定(见问题5),建议尽快修订公司章程、组织条例和其他公司文件(见问题9)。

(二)若公司是某集团子公司,其公司章程是否必须完全采纳修订后的《公司法》?

如上文所述,建议对全资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也进行修订。

(三)如何落实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修订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公开决议。在准备讨论事项时,需遵循主题一致性的原则(见问题20):

• 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全面修订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事项进行表决。如果对公司章程相当数量的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则视为发生了实质性的全面修订。

• 对公司章程的形式性全面修订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事项进行表决。如果只进行编辑而非实质性的修改,则该全面修订为形式性修订(例如,更新对法律规定的引用)。

• 在对公司章程同时进行形式性和实质性修订的情况下,形式性和实质性修订应分别进行表决。如果某项决议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人数,建议就该事项单独进行表决。通常因《公司法》修订而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情况属于本条所述的第三种情形。

(四)还有哪些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文件需要修订?

除了上文提到的需要重点修订的公司章程和组织条例(见问题6),建议核查是否有其他的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修订,例如:

• 董事会委员会的条例(委员会章程);

• 行为准则(例如,利益冲突处理准则);

•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的模板;

• 股东大会的规程。

三、股本和派息

(一)如果要改变股本的币种,需要遵守什么要求?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只能使用经允许的且对公司业务是必要的外币作为股本。目前允许的货币包括:英镑、欧元、美元和日元。

• 会计和财务报告必须使用与股本相同的币种。

• 变更股比币种时,股本的等值金额必须至少达到10万瑞士法郎。

• 变更股比币种应在当前或下一个营业年度开始时进行。

(二)公司原来持有的应急资本(contingent capital)还能使用吗?

通过应急资本增资仍然可行。如果是公司在2023年1月1日之前拥有的应急资本,可以继续使用,在此情形下,旧《公司法》规定继续适用。但现有的应急资本,只有在新《公司法》允许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调整。

(三)公司是否可以引入授权资本(authorised capital)?

不可以。从2023年1月1日起,公司不能再引入授权资本。资本区间(capital band)的引入(见问题14)导致了授权资本制度的取消。

(四)该公司持有的授权资本是否还能使用吗?

可以使用。2023年1月1日之前引入的授权资本可以继续使用直至到期。期限取决于公司章程或旧《公司法》的限制,最长为两年。从2023年1月1日起,既有的授权资本不得再被调整或延长(但可因授权资本的增加而进行必要的调整)。如果公司需要空间来制定资本变更措施,建议引入资本区间(capital band)(并同时取消既有的授权资本)(见问题14)。

(五)资本区间(capital band)的基本运作方式是什么?

公司章程可授权董事会在预定范围内灵活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该授权最长期限为五年。最大调整范围是以在商业登记册(commercial register)上所登记的资本为基础增加或减少50%(例如,200,000瑞士法郎对应的区间范围是可增至300,000瑞士法郎,及可减至100,000瑞士法郎)。但是,资本不得减少到10万瑞士法郎以下。引入资本区间(capital band)需要满足合格的股东大会法定人数(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且代表过半数名义股本的股东代表出席)。

(六)公司能否支付中期股息?

可以,股东大会现在可根据中期财务报表决定支付中期股息,无需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约定。即使年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时间不满6个月的,也需要提交中期财务报表。若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接受有限审计或定期审计,则中期财务报表也同样必须接受审计。但若所有股东均批准了中期股息,且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受到损害,则可免除审计程序。

(七)在支付股息时是否必须进行二次分配?

无需进行二次分配。从2023年1月1日起,必须将年度利润的5%归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必须连同法定资本公积金一起归集,直至达到在商业登记册上登记的股本的50%;对于控股公司,该限额为登记股本的20%。因此,无需进行二次分配。

(八)在资本公积金的会计及分配方面有什么变化?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对法定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见问题16)和任意公积金进行区分。差额(发行金额减去面值及发行成本)、违约股份的留存押金和股东出资将被归入到法定资本公积金中。如果亏损没有结转到新的财务报表中,也必须按结转利润、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以及法定资本公积金(按前述顺序)来抵销。如果法定资本公积金和保留盈余减去任何损失的金额,该值超过商业登记册中记录的股本的50%(对于控股公司而言是20%),法定资本公积金可以分配给股东。

(九)适用于出资抵销、实物出资和实物收购的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

从2023年1月1日起,法律对所有可能的股份支付形式都进行了详尽规定:现金支付、实物出资、出资抵销以及可自由使用的股本的转换。如果股份不是通过现金支付的,公司章程必须提供有关股份支付对价的特定信息。(拟议的)资产收购不再需要披露。但所谓的混合实物出资/收购(mixed contributions in kind/acquisitions)仍然需要披露。

四、股东大会

(一)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大会应如何召开?

股东大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召开:

• 可以有一个或多个会议场地;

• 若无会议场地则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召开;

• 实体会议场地结合线上会议(混合方式);

• 可在国外设有会议场地;以及

• 可以通过纸质或电子书面形式召开。

上述任一方式都不得以不恰当的方法妨害股东行使其权利。此外,还必需遵守某些额外的要求(见问题21至27)。

(二)董事会在召集会议时必须考虑哪些与业务事项有关的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会议通知中必须说明的事项。此外,所有信息都必须提交给股东大会,这是通过决议的必要条件。董事会必须进一步确保遵守主题一致性的原则;这一要求旨在保护股东,以免由于某个事项进行整体投票,而他们只能接受,即便其仅愿意接受部分内容。主题一致的事项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投票。主题不一致的事项必须单独进行投票。(见问题8)

(三)股东大会在何种情况下能够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过决议?

只要没有股东或其代理人要求进行口头审议,则可以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过决议。公司章程中亦不要求必须包含以书面或电子方式通过决议的规定。(见问题22)

(四)实践操作中,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是如何运作的?

修订后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大会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过决议的具体规则。因此,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这一程序。可以对传阅决议和投票表决进行区分:

• 传阅决议:预先准备好的决议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发送给股东批复。为了证明没有股东或其代表要求口头审议,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都应对传阅决议作出回应。他们必须阐明他们是投票赞成该决议还是仅表示放弃口头审议。我们的观点是签名不是必需的。然而,这种观点具有争议。

• 投票表决:在我们看来,投票表决在未来仍然是可以接受的。股东们提前收到了投票的邀请。关于股东大会的邀请的规定也同样适用。我们建议在发送投票文件前留给股东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股东可以提交动议或反对动议。在此期限届满后,应将包含选票的投票文件发送给股东。填写好的投票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股东发回。未能发回选票将被视为放弃参与投票并同意投票程序。然而,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在收到投票文件后,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清点选票并将投票结果通知股东。

对于必须录入商业登记册的与交易相关的决议,或必须作为支持性文件提交给商业登记册中的决议,则不建议采用书面决议。尽管如此,如果公司仍选择通过书面决议,建议将此类决议提前提交给负责商业登记的人进行初步审查。

(五)如果公司在国外举行股东大会,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需注意以下规定:

• 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作为依据,而引入该规定需要满足法定人数的条件。

• 董事会必须在会议召开通知中指定一名独立代理人。在所有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非上市公司可以放弃任命独立代理人。

• 即使一项或多项决议需要进行公开,股东大会也可以在国外举行。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了需要遵守的特殊形式要求。

• 应进一步考虑在国外举行股东大会是否会带来外国税法所规定的任何税务上的影响。

(六)当公司召开线上股东大会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需注意以下规定:

• 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作为依据。

• 董事会必须在会议召开通知中指定一名独立代理人。对于非上市公司,可放弃任命独立代理人。弃权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作为依据,而引入该规定需要满足法定人数的条件。

• 董事会必须规范电子手段的使用,并确保会议的某些方面得到保证(确定身份、立即传输选票、互动的可能性、不得伪造投票结果)。

• 即便一项或多项决议必须经过公证,股东大会可以完全以线上方式进行。然而,各州公证法可能对此存在限制(见问题28)。

(七)当公司以混合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公司可以在实体场地举行股东大会的同时,允许未出席的股东以电子方式行使其权利(混合会议)。与单纯的线上股东大会一样,董事会必须对以电子方式出席股东大会进行规范。

(八)如果在线上或混合方式股东大会期间出现技术问题,该怎么办?

如果股东大会期间出现技术问题,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举行,则必须重新召开;在这种情况下,不必遵守关于邀请期(invitation period)的规定(然而,不同学说对此有不同意见)。在技术问题发生之前所通过的决议是有效的,不必重新表决。

如果不能正确地通过决议和交换意见(包括行使提出动议的权利),则视为股东大会未适当举行。如果单个股东在硬件和软件方面有问题,或者由于电信公司的原因出现连接问题,则不属于技术问题(然而,不同学说对此有不同意见)。如果整个董事会都连接失败,则属于技术问题。

如果董事会知悉故障,必须立即核实是否属于上文中的技术问题。因此,建议在人数众多的线上股东大会中,有一名IT专家陪同,并建议董事会通知股东,如果出现技术问题,必须立即联系IT专家。IT专家本人应在临近股东大会召开前和召开期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来提供服务。

如果出现技术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 如果技术问题只是暂时性的,则应立即解决,并继续召开股东大会。在技术问题期间进行或通过的业务相关的讨论和决议必须重新进行。相关程序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 在暂时性的技术问题解决后,我们建议询问股东是否能够在没有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再次出席股东大会。在参会股东人数较少的情况下,询问可以口头进行,结果必须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在参会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建议进行简短的电子投票,投票结果必须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 如果技术问题持续存在,则必须在与该日期不同的日期重新进行或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关于邀请期的规定;但是,请参阅上文,不同学说对此有不同意见)。

(九)股东大会主席能否投决定票?

可以。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如果出现平局,股东大会主席有权投决定票。在公司章程中引入该规定需要满足法定人数的条件。

(十)需要公证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否也可以通过书面、电子或混合方式通过?

如果适用的州公证法没有限制,则需要公证的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通过书面、电子或混合方式通过。公证程序应事先与主管公证人沟通协调,并由负责商业登记的人员进行初步核查。

五、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的职责发生了什么变化?

《债法典》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董事必须立即向董事会充分披露任何利益冲突。此外,如果发生利益冲突,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利益(见问题30)。

此外,董事会必须持续监控公司的偿付能力(资产流动性)。如果公司面临资不抵债的风险,董事会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见问题31)。

(二)关于利益冲突,需要考虑什么?

应注意以下规定:

• 有告知的义务(见问题29),这一义务也适用于执行管理层成员。

• 董事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利益。建议董事会发布处理利益冲突的一般规定。

• 如果无法进行彻底、全面地回避,则应采用双重决议通过(有利益冲突的董事与无利益冲突的董事分开表决)

(三)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如何处理?

如果公司有资不抵债的危险,董事会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

• 确保资产流动性的措施:例如,资产流动性计划、资产变现、优化债务人管理、冻结支出;

• 重组措施:例如,债权从属申报 (subordination declaration)、房地产和参股权益重估;在重组措施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例如增资),向股东大会提出该等建议;以及

• 司法措施:申请(临时性)中止债务重组。

(四)董事会是否必须立即召开股东大会批准重组措施?

并非必须。如果资不抵债迫在眉睫,董事会应迅速采取行动,必须首先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资产流动性(见问题31)。如果董事会希望采取属于股东大会权限内的重组措施,以减轻即将发生的资不抵债或资本损失,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

参考文献:

[1]根据欧盟指令 2014/95/EU,瑞士颁布了关于“非财务报告”的新规。所涉及的公司必须每年报告环境(特别是气候)、社会和劳工、人权和反腐败问题。

[2]Federal Council Dispatch of 23 November 2016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Code of Obligations 联邦委员会2016年11月23日关于《债务法典》的修订 Parliamentary documents on the revised corporate law 关于修订后《公司法》的议会文件 Practice Note EHRA 3/22 of 19 December 2022: Issu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new corporate law联邦商业登记局于2022年12月19日发布的实务指引3/22:与新《公司法》生效有关的问题。




本文编译者

佘威

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主要领域为境外兼并及收购、跨境投融资等涉外相关法律服务。

薛宁莹

德恒北京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外兼并收购、跨境投融资等涉外法律业务。

乔飞

德恒广州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和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跨境投资与并购等法律业务。



指导者

陈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跨境业务部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境外收购及兼并、外商投资、跨境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

特别感谢:            

本文根据瑞士MLL Meyerlustenberger Lachenal Froriep AG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团队出具的相关法律问答编译,英文作者为瑞士MLL Legal律所,负责人Florian Mue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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