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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案例入选最高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2019-12-24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规范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

同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会上,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上海银保监局等六家单位进行了经验交流发言。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公布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参与的案件作为“商事专家调解涉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入列其中。

以下是案件情况:


案情介绍

甲公司委托银行向乙地产公司发放1.5亿贷款,用于某地产项目开发,乙地产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因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对乙地产公司在建工程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以期房形式出售,与多个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多名业主担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针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提起多个行政诉讼,导致案件中止审理一年多。后行政诉讼中业主一方败诉,法院确认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本案恢复审理。案件进入诉讼已经两年,甲公司急于兑现不良债权,乙公司债务缠身经营陷入困境。


为稳妥化解这起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基础上,法院邀请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借贷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共同进行调解。调解员与法官首先对该案进行了研判,一致认为:该案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将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乙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强制执行会使该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陷入破产危机;另一方面执行抵押物房产势必引起多名业主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后续诉讼,执行不会顺畅,也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因素。通过调解给予乙地产公司一定的履行义务缓冲期,让乙公司有机会调整经营,盘活资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甲公司债权实现,也能够使乙公司逐步实现良性运营。确定调解方案后,法官和调解员分头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和相关法律,调解员从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过多次沟通,甲公司同意延展履行期限,乙公司表示一定积极筹款,按期履行债务,这起涉案标的大、各方争议突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法律的刚性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司法程序的复杂、漫长与当事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调解的介入为缓和上述矛盾提供了有效路径。本案是一起大标的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案情复杂诉讼已经历时两年,双方当事人均为诉讼所累,希望尽快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放贷问题,给债务人企业再生机会,使债务人有机会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相较被动强制执行效率大大提高,社会效果也更佳。 


商事调解中心金融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联手,法官立足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调解员立足行业情况提出方案建议,是调解方式的创新,分析判决后强制执行可能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达成和解。


调解员体会

本案的调解员黄开国表示,此案的成功调解为进一步推动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推进“诉非衔接”“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打造了示范样本。由于金融借款案件中原告多为银行等有金融资质的金融机构,风险预估能力强,在办理贷款等金融业务时手续较完备,起诉时往往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当事人双方对事实也没有太大的争议,故对于事实清楚,原被告均到庭的案件,应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减少诉累,提高当事人的自觉履行率,缩短金融借款案件的审判周期。


2016年,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经北京市法学会主管,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调研课题组子课题单位”。2017年,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列入保障措施,强化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能力建设,促进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多元化解企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由前WTO上诉机构大法官、国际知名法律专家张月姣教授领衔专家委员会主席,指导办理调解案件。



调解中心依据中国法律,吸纳联合国贸法会的互联网调解指导原则和国际调解组织的经验,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调解规则、制度体系与运行方式,创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线调解系统”。调解中心将调解规则、调解员选拔任命、调解流程及收费标准等均在网上公开。目前,360多名专业精道、经验丰富的各国调解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调解中心与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法国、奥地利、英国、印度尼西亚、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巴西、秘鲁等国机构签署了线下调解室合作协议,在全球60多个国家170多个城市实现线上线下调解的结合与联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合法性、民间性、国际性、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受到国内外专业机构和个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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