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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RSC新闻 | 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代表出席“一带一路”国际法治论坛

2018-07-06

7月2日,由外交部和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开幕。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出席开幕式并作演讲,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并致辞。王毅部长表示,习近平主席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五年来,合作成果丰硕,进展超出预期,国际社会广泛欢迎。这是因为“一带一路”坚持以平等互利为原则,以合作共赢为目标,以开放包容为宗旨,以对接发展为途径,以规则法治为基础。我们认为,规则法治既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安全阀。我们既要推进“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硬联通”,也要加强“一带一路”规则、标准的“软联通”,不断完善“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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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主任王丽博士、调解员贾辉、陈波应邀出席。

    

本次会议聚集了来自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国际和地区组织、私营部门和学术机构的300余名代表。围绕“共建‘一带一路’:规则与协调”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且富有成效的讨论。


塞尔维亚司法部长奈拉·库布罗维奇、牙买加司法部长德尔罗伊·卓、亚洲和平和解理事会主席、泰国前副总理素拉杰·沙田泰、联合国副秘书长刘振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行长金立群、土耳其外交部副次长穆拉特·亚武玆·阿泰什、英国“一带一路”金融与专业服务特使范智廉等嘉宾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张勇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美国国际法学前会长、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露西·里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刘超、印度律师协会候任主席普利桑特·库玛、华东政法大学“一带一路”与法律外交研究院秘书长张皎、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主席迈克尔·大卫·库珀、武汉大学长江学者国际法特聘教授易显河等嘉宾参与了“‘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议题的讨论与评议。


国际法治是捍卫国家主权、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反映了各国对主权平等、和平包容、合作共赢、公正有效等理念和价值的普遍追求。良好的国际法治环境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推进的必要前提。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一直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一脉相承,符合国际法治的精神和要求。


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以《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各项公约、示范法、指引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推进各项工作和规则的制定,取得了较好的国际认可。本次会议上嘉宾们提出了很多新的见解,也提供了很多新的信息、国际法治动向,使我们收获良多,也对未来工作的开展充满信心。


王丽主任在会上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长安娜·乔宾·布莱特进行了友好交流,安娜·乔宾·布莱特秘书长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工作予以了充分肯定与认可。她提到联合国贸法会即将通过的《调解执行公约》将解决调解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问题。王丽主任表示,《调解执行公约》的通过将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工作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因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打造的是“线上与线下对接”、“国内与国际对接”的调解机制和平台,《调解执行公约》的出台将解决中心受案管辖、调解协议跨国执行等问题,希望该公约能够早日颁布施行。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张勇健法官介绍,6月29日上午和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分别在深圳市和西安市揭牌,开始正式办公。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重大举措。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伟大进程中,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将会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也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改革举措,不断推进国际商事调解理论研究、法制供给和实践探索等工作。


7月3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亚太法协“一带一路”常设委员会委员贾辉律师、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陈波律师出席“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边会活动——“一带一路”法律交流与合作国际圆桌会议,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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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辉律师以“加强律师间合作,以调解解决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为主题发表演讲,他展示了中国境外投资尤其是一带一路投资的风险和争端,并且以中国的改革实践为主线,介绍了“一带一路”争端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并着重介绍了调解这一方式的优势和在中国的蓬勃发展。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设立充分顺应了一带一路投资争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需要,2016年10月发起设立,并同步上线在线调解系统,颁行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协助涉及争议的相关方,通过线上和线下调解等方式解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指导下,调解中心先后设立成都调解室、珠海调解室、西安调解室、深圳调解室等,线上线下对接,截至6月12日,调解中心接收案件67件,成功调解19件,涉案标的约5亿元。调解中心与意大利、法国、印尼、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瑞士等多国机构达成合作协议设立线下海外调解工作室,实现了线上线下调解的国内国际结合与联动。依托这些机构及其遍布各国的分支机构,依靠可用中、英、法、西、葡、德、俄等国语言工作的多国调解员,调解中心线上线下对接的的国际商事调解服务已能覆盖到亚洲、欧洲、非洲六十多个国家。2018年3月,北京一中院对调解中心〔BnRMCCNbj20180423001〕号调解协议的调解结果“予以司法确认,并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通过对调解书的司法确认,使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履行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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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律师在发言中提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风险评分、经济基础和偿债能力低于世界范围内平均水平。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的双多边、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s settlementmechanism,)并不能完全契合投资争端解决的实际需求。程序漫长、费用高昂的投资仲裁对沿线国家而言负担较重,投资仲裁案件平均耗时3年以上,案件平均费用超过800万美元,其中,律师和专家费用约占 82%。而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共商共建、互利共赢理念后,磋商(consultations)、调解(mediation)等手段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更为凸显,在提高争端解决效率、节约成本和达成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上具有明显优势。磋商、调解的结果并不完全拘泥于对条约的解释和对违约的认定,形式也不限于损害赔偿,争端方可通过创造性争端解决方式实现双赢。更重要的是,通过自主协商解决争端,也有利于维系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良好投资关系和后续合作。同时,“一带一路”倡议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优先领域,沿线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赖性较强,投资者也须通过持续合作获取收益。和平手段是“一带一路”争端解决的优先选择。并且实践中,即使当事人未经有效磋商,一般也不会成为提起仲裁的障碍。因此,“一带一路”倡议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机制应充分引入调解,在充分理解双方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调解员更多考虑如何达成既解决争端又维护投资者和东道国合作关系的方案。调解被誉为“东方瑰宝”,蕴含着“以和为贵”的争端解决思想,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理念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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