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有主权国家的国籍,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调解员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中国原则"。
二、具有必要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热爱商事调解事业,公道正派、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处罚,坚持独立公正办案原则。
三、从事仲裁、调解、审判等纠纷解决工作满8年,或者从事商事、研究、教育、管理、律师等工作满8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涉外商事事务。
四、遵守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调解员行为示范标准以及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其他有关规定。
五、熟悉包括但不限于一带一路及其相关国家法律、商事、海事和语言文化,具有相当专业经验和能力,精通母语和至少一门外国工作语言,具有丰富国际商事/海事经验者可适当放宽。
六、能够保证调解工作时间。
七、调解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