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 | 港籍调解员成功调解涉港承揽合同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聘用律师,而且无需亲自往返东莞,也能快速解决纠纷,诉前调解服务的确给予内地港企有很大的方便和保障,值得支持和表彰。”
——案涉香港公司在感谢函中写道
近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东莞调解室港籍调解员郭慧芳博士成功主持调解一起涉港承揽合同纠纷。
壹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申请方东莞A公司与被申请方香港B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发生争议。被申请方于2021年5月至7月先后分两次向申请方定做模型材料,申请方在收到被申请方的订单后即向第三人东莞C公司发出定模订单,该订单现已实际完成,只等被申请方方确认即可出货。相应的材料等均已完成定作,申请方已实际支付各种模具费、材料费共计267917.40 元。但申请方自2021年11月后已无法联系上被申请方,申请方多次向被申请方方进行催告要求被申请方承担其因单方违约给申请方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被申请方员工于2022年1月通过微信向申请方发送通知:被申请方愿给予申请方人民币 20000 元作为取消两张订单所产生的费用。 因被申请方的赔偿远低于申请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且被申请方拒绝沟通赔偿事宜而未达成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但案件于2022年9月,因申请方以个人名义提诉与诉讼主体不符被法院驳回。其后,申请方再改用其公司名义于2022年11月就本案再度诉至法院。 贰 调解过程及结果 2022车11月申请方东莞A公司,就本案争议再次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由法院诉前委派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东莞调解室对本案进行调解。因本案被申请方系香港公司,东莞调解室将该案指派由港籍调解员郭慧芳博士主持调解。 据悉,本案申请方(东莞公司),在到法院起诉前曾多次尝试联系被申请方(香港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因疫情和未通关原因一直联系不到被申请方。郭调解员接到本案后,利用其在香港境内的优势,当天就透过香港公司注册处查察取得被申请方方公司电话,可是电话已接不通。于是郭调解员再向其聘任的专业秘书公司寻求协助,几经转折才联系上被申请方当事人。由于被申请方不了解内地法院的诉前调解,加上没有收过申请方起诉的纸质材料,所以屡次质疑本案真实性以及调解员的身份,但郭调解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还即时联系上法院向被申请方出示有关特邀调解员身份的证明,并协助法院成功向被申请方电子送达起诉材料。同时极力说服被申请方方接受调解。但被申请方方并没立即答应,说要考虑一下。 过了好几天,被申请方当事人终于致电给郭调解说愿意尝试调解,但前提是不会与对方一起在线上见面及调解,因为被申请方不满申请方于2022年8月以其个人名义诉至法院,为了应诉,被申请方聘用律师花了一笔律师费,可是问题没有妥善解决。郭调解员随即向被申请方解释诉前调解相关程序,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调解,调解员会以中立、不偏不倚、对事不评论错对的态度,协助双方互相沟通,互相了解,互让互谅,并会顾及双方当人的利益和需要,由当事人自愿、自主、自决提出双方可接受的方案达至调解协议。于是,郭调解员因应被申请方当事人的要求,采用穿梭式的调解即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达至调解协议。 郭调解员初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双方立场非常强硬,寸步不让。申请方坚持要求对方赔偿26万,而被申请方坚持只愿意以2万元解决这件事,否则不介意再打官,因为被申请方觉得自己会赢官司。但虽如此,郭调解员依然不放弃。由于郭调解员任职内地港企高管多年,故对商业惯例非常熟悉,比较容易了解商家的想法和难处。 就本案为例,申请方索偿26万是包含了模具费及购材料费的损失,但双方有协定“申请方需要得到被申请方公司确认产品达到其规格才可生产货品交付”。但据了解,因为申请方提供的货品质量未能达到其买家的要求,所以被申请方已向申请方提出取消订单,故此案并没有货物交付。除此,没有其他的争议点。郭调解员评估案件性质后,认为大有调解空间,因为仍放存在申请方的原材料或可转售套现,这可以减少其申索的损失金额。故决定尽最大努力为双方调解。 在调解开始之时,郭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了解及评估其自身的法律风险,并鼓励各方“对事不对人”,别为争一时之气选择打官司,劳民伤财。结果申请方率先让步愿意接受从26万元减至10元了结此事。但被申请方只肯加多1万元至3万作为和解金,令申请方非常气愤! 事件陷入僵局。过了两天,郭调解员再致电给申请方解释,跨境诉讼赢了官司也要聘律师在香港执行,时间漫长,律师费昂贵。结果得到申请方再度让步减至8万元,可是被申请方只能维持3万元,又再次陷入僵局。但是郭调解员非常有信心,只要给他们多一点时间反思“什么局面是对他们是最好的,自然会选择以调解解决其纠纷。”所以主动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不如先将调解限期延长多一个月至2月28日,春节假期后,回来再谈吧!大家都同意了。 春节假后,郭调解员再努力尝试打开僵局。申请方为了保持公司商誉,避免打官司,愿意让步加至4万元了结这件事。可是申请方对方要求8万元,还有4万元的差额。但郭调解用尽努力再与申请方调解,结果他愿意让步减至6万元调解金。郭调解员心内想4万对比6万元,只剩下两万元差额,虽然双方已经说这是他们底线,但对郭调解员认为距离成功和解又跨越了一大步,并相信这应是最后一次的僵局。 过了一星期,郭调解员又分别致电各方当事人,同样地,问他们“是否真的决定为了2万元去打官司呢?”真的没有其他方法吗?并提醒申请方“你第一次到法院提诉,其实花了多少时间和律师费呢?如果今次又打官司,若赢官司也要聘律师在香港执行,有无计过需要几多时间及律师费呢?” 另,郭调解员跟被申请方说“据你所讲,申请方第一次诉至法院你聘用律师应诉花了一笔律师费对吗?如果今次为了2万元差额未能和解要开庭审理是否一定会赢官司呢?值得吗?”郭调解员让双方考虑好几天,再与他们联系,最终双方明白“尽快解决这件事,避免打官司,对自己是最好的”。 最终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一致同意以5万元了结这件事,事件圆满解决。两方当事人,非常满意此案调解结果,并分别寄感谢函,感谢郭调解员的付出。 叁 典型意义 随着港澳台企业到大湾区投资不断增加,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涉外案件涉及不同地方的法律差异,诉讼程序尤其复杂需时漫长,当事人更要支付昂贵的律师费,审判结果也是难以估计。但是以调解解决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自主、自决提出各项双方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达成和解协议。省时间、省金钱。尤其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保持友好关系,还可以继续合作。 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对诉前调解服务非常满意! 完成撤诉手续后,双当事人分别致感谢函,感谢法院及调解组织提供优质的诉前调解服务和调解员以中立、专业、耐心、无私付出为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 在申请方(东莞公司)的感谢函中还说及“诉前调解可迅速解决问题,避免了跨境诉讼的复杂程序,省时、省金钱,非常高效。” 被申请方(港企)在其感谢函提及“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聘用律师,而且无需亲自往返东莞,也能快速解决纠纷,诉前调解服务的确给予内地港企有很大的方便和保障,值得支持和表彰。” 由此可见,跨境商事调解更适合境内外的投资者实际需求,而且被当事人接受。若案件成功和解更可以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的信心。这有助营造更美好、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