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商分享|委内瑞拉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委内瑞拉🇻🇪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Legal System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Venezuela
作者:阿尔贝托·威亚米萨尔律师
何塞·安东尼奥·冈萨雷斯·吴恩达律师
Monasterio Villamizar & Asociados律师事务所
引 言
2010初中委经济关系实现突破。中国采取的国际定位战略,使得中国经济实现快速发展,并且各界意识到中国国家经济快速增长背景下对原材料和燃料的高需。
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国家是原材料供应的重要基地和中国产品采购的主要市场。政治舞台的决策,使中国近年来俨然成为包含委内瑞拉在内的所有拉美国家屈居首位的重要贸易伙伴。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是一个未来可期的国家,国际贸易领域,从产品,服务出口到生产性发展都提供了大量的机会,除此之外国家气候怡人、植被、自然资源、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并且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委内瑞拉成为拉美的大门。
委内瑞拉为外商在拉美地区投资发展提供了一个高潜能选择。
自2017年开始,委内瑞拉调整法律框架,并颁布了外商生产性投资宪法(性)法律,该法律旨在为国外投资商创造具有吸引力的条件,通过提供一系列的优越条件,吸引海外投资商将委内瑞拉作为投资目标之一。
2020年,委内瑞拉颁布了宪法性反封锁法。在该法律框架内成立国际生产性投资中心(CIIP),该中心是规范在委海外生产性投资的委内瑞拉政府机构;为投资商提供建议,调整国家法律框架海外投资商提供最佳的商业模式;在过程中,为了促进投资活动,有权申请不采用相关法律条规,或为国际投资者授权财政和法律奖励。
反封锁法同时创立了反封锁监督办,其职责是制定现代化战略,以应对针对委内瑞拉胁迫性单边措施
此文本旨在阐明该法律框架适用于包含中国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在内的在委海外投资。并且将该文本作为委内瑞拉国际生产性投资中心投资商的信息指引和世界银行商业报告以及作为委内瑞拉驻华使馆,负责海外投资相关部委和委内瑞拉国家相关机构等的技术性会议的信息资料。
01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四编第5节第152154条规定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国际关系,允许共和国总统签署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国家协定和条约。
上述条款是宪法允许签署例如中国和委内瑞拉现存协议之类的两国间国际协议和条约的法律基础。
根据宪法第234条第4项内容,国际协定和条约应由共和国总统签署,之后由国会依据特殊法案和批准性法规通过,并由共和国总统经刊登批准性法规官方公报进行批准且优先适用。
《宪法》规定,共和国签署的国际协议和条约必须包括宪法授权的条款,根据该条款,各方有义务以国际法认可的或事先商定的和平方式解决其中遇见出现国际仲裁的可能性。
同样,《宪法》第301条规定保证了外国投资商和本国投资商之间的法律平等,因此外国投资商可享受委内瑞拉宪法赋予国内投资商的同等经济权益。
《宪法》赋予外国投资商的经济权益包括:
a) 经济自由权(宪法第112条)
除《宪法》和法律为了人类发展、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其他社会利益设定的限制外,人人享有自由选择经济活动的权利。
b) 所有权(宪法第115条)
人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受制于为公共事业和整体利益制定的法律中确立的限制和义务。
c) 不没收保障(宪法第116条)
该宪法为外国投资商提供保障。除非在《宪法》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制定没收财产的决定或实施没收财产的行为。作为一项例外,实施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利用权力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与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非法交易有关的商业活动,金融活动或其他活动中获得的财产,无论属于委内瑞拉的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财产,可以通过判决予以没收。
《宪法》给予经济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在委开展经济活动的义务与禁令。相关禁令如下:
a) 禁止垄断(宪法第113条)
任何私人之间,以建立垄断为目的,或出于意志意外因素但事实上产生垄断效果的行动、行为、活动或协议,无论以任何形式存在一律被视为违反了本《宪法》的基本原则。
b) 禁止滥用主导地位 (宪法第113条)
国外投资者在特定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中准备获得或者已经获得主导地位,无论获得该主导地位的原因—即使是因需求集中—但只要滥用主导地位,一律视为违反该原则。在开发专属于国家的自然资源或接受专属于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时,或该自然资源或公共服务不专属于国家,但为国家所有或国家提供是,国家在明确授权期限和确保有充足的报酬或补偿用与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可以授权进行开发。
b) 禁止经济犯罪(第114条)
以下行为根据《宪法》被认定为经济犯罪:投机、囤积、高利贷、组建垄断联盟和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并且上述行为根据特殊法案和委内瑞拉刑法处以刑罚。
02
《外国生产型投资法》
《外国生产型投资法》为第二等级法律,由全国制宪大会通过并于2017年12月29日刊登在官方公报第41.310号。
上述法律,旨在促进生产型海外投资在委内瑞拉非传统经济领域创汇。但是,在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例如碳氢化合物、天然气、矿业、电信、社会媒体由各领域特殊条例进行相关规定。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将以在国家境内为增加被投资方资产为目的由外国投资商通过有形和无形资产注资的生产性投资认定为外商投资。上述外商投资应当:
a) 进行商品和服务生产
b) 加入原产地或者本国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和成品
c) 提供工作机会
d) 带动中小型工业
e) 创造内生性生产链
f) 促进生产创新发展
外商投资模式
在外商投资制度框架下分为两种投资模式:直接投资和股票投资
a) 外商直接投资
指的是外国投资者以有形或金融资产的方式进行生产型投资,并要成为外国投资接收者在本国领土上资产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让其创造附加值。出资额必须占到公司注册资本10%或以上。
b) 股票投资
股票投资是指通过对所有类别的企业进行少于资本金10%的股份收购或参股的外国投资。
C)上述两种投资模式,直接投资和股票投资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i. 外汇和/或其他交换、共和国制定补偿的金融投资。
ii. 有形资产,如工业厂房、全新或翻新机械、全新或翻新工业设备、被投资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翻新资产投资额和使用年限比例关系应和新资产保持一致。该比例关系由相关主管部门(CIIP)确定。
iii. 非物质和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产品品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和版权以及所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和该类法律规定的工业和知识产权。同时还包括,通过技术资料和说明书对产品生产过程、程序、方法进行协助和技术指导。
上文所述的无形注资,当企业间进行财产转让且相互之间不存直接或间接企业关系,转让合同在国家相关知识产权部门事先进行了登记,并且向非物质或无形资产投资接收方进行的权益转让为有效转让时被认定为时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登记
投资商划定为外国投资商需要:
a) 在人民政权经济、财政和对外贸易部唯一窗口提交“投资商资质申请”(www.vuce.gob.ve)。
b) 申请通过后,投资商需要在人民政权经济、财政和对外贸易部唯一窗口提交“声明书”,确定投资模式为直接投资或者股票投资。
c) “声明书”批准后,人民政权经济、财政和对外贸易部可以签发“外国投资商证明”或向该部投资事务部门申请评估,确定投资存在和投资值,以便之后签发“投资商证书”。
外商投资最短期限
为使宪法性法律赋予的权利生效,要求自投资生效之日起投资期限大于/等于两年。
在此期限内,如果管理机构在听取主管机关或机构的意见结合产品可预见性需求和生产稳定性该期限可以在合同中进行延长。
国外投资商保障
宪法性法律赋予国外投资商保障权益。保障权益自人民政权经济、财政和对外贸易部唯一窗口(www.vuce.gob.ve)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保障权益有:
a) 利润和红利的汇出
完成投资目标后,外国投资人有权自第一个财政年结束至因投资所产生百分百(100%)的利润和红利被证实、登记和更新后可以以自由兑换货币的方式每年汇往国外。
在只汇出部分红利的情况下,剩余差额部分可最多累积接下来三个财政年,根据本宪法性法律和其他条例规定将所获得的红利和利润汇出国外,以保证利润的对外汇出。
本规定不适用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或国家当局声明特殊经济情况而导致不能向国外汇出的情况。仅仅在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特殊经济情况时,国家可以将汇出的利润和红利比例降至60%-80%之间。
b) 利润和红利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有权使用投资国货币将其获得的部分或者全部利润进行再投资。此种投资同样被视为国外投资。
本条款所述在投资,需在人民政权经济、财政和对外贸易部唯一窗口(www.vuce.gob.ve)报备,并由该部将补充文件归入外资登记,并在六十日(60)日内作出决定。
c) 对外汇款权
本法令规定的外国投资最短投资期限两年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在履行劳工、商业、环境、国家整体安全等法规规定的义务、结清相应的税费后,有权向原籍国部分或全部汇出在委内瑞拉出售其股份或投资获得的收入,以及降低本金所产生的资金。
在公司清算的情况下,可向国外汇出其投资的全部清偿资产。并且汇出资金应当被认证且告知人民政权经济、财政和对外贸易部。
d) 制度和待遇平等
在委外商投资享有和本地国内投资同等的待遇。
另外,宪法性法律对外国投资者也设立了相应的条件和义务。义务包含:
1. 有义务推动国家产品和服务生产,满足内需,帮助增加非传统出口。
2. 结合针对国家消费制定的有关生产、分销、产品出售计划周期,除了在生产过程中加入本国产品和服务以外,还应推动国家经济和国家研究与创新能力发展。
3. 积极相应国家政府针对当地供应商所制定的政策,确保必要对接。使当地企业参与到科技、知识、人才进程中,满足国外投资接受方(被投资方)对质量和规格的要求。
4. 如果在原著居民居住地进行投资,必须与人民政权土著居民事务部签署担保,方可获得外国投资批准。
5. 通过国家财政系统,为在委投资的外商提供货币渠道。
6. 积极参与与国家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经济活动,体现外商投资经济特点。为此,企业,其代理人、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不可以通过捐赠、注资、租赁和/或后勤便利与公共或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或自然人开展业务。
7.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政治商讨,也不可直接或间接在媒体发表有关公共利益的言论。
8. 确保履行和委内瑞拉或国外自然人,公私法人签署的国内或国外信贷合同。
9. 通过购买或者股份转让或者产权证、信贷、兼并、收购或其他不涉及资产真正投资仅具有金融形式的投资,在投入创办资本予以登记后,在委对国内或国外企业进行的任何类型的投资均需告知相关主管部门。任何上述性质的交易,未依照本条规定进行报备的,均视为无效。
10. 遵守商业、劳工、税收、海关、环境和其他与外国投资有关的国家现行立法。
11. 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目标。
12. 在其运行期间需提供所有主管部门所需信息。
13. 向主管部门说明或者介绍投资资金或者投资实物来源。如果本国投资人使用外资,应当按照本宪法性法律的规定提供上述提及的资产来源历史所有权。
14. 履行本宪法性法律及其规章,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外商生产型投资法》应用主体
将本法的应用主体认定为外国投资者:
a) 受或不受国际协议和条约制约的外国企业及其子公司、附属公司或者合营公司,以及以经济和生产为目的在本国境内进行投资的其他各种形式的外国组织。
b) 公司目标和经营涉及两国或以上国家战略计划的;确保人民主权主导地位的;通过国有、合资、联合管理项目,加强人民团结振兴产能发展进行共同利益投资的国家大型联营企业。
c) 受或不受国际协议和条约制约的,以经济和生产为目的的,由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接受外国投资的国内国有企业、私企或者合资公司以及其分公司或者联合企业。
d) 在国外定居或者居住超过三年的本国自然人。
e) 在主管部门CIIP进行投资备案,且资产或者注资来源国外的本国法人。已经获得的在国外的财产或财物必须至少满三年。
f) 在国家境内投资且居住国外的外国自然人。
g) 居住在本国进行投资的外国自然人。
外商投资合同
根据生产性外商投资宪法性法律规定,如果投资金额等同或者大于八十万欧元(800.000)或者六百五十万(6.500.000)人民币或者其他币种等值金额,外国投资商可以和人民政权经济、财政和对外贸易部签署“外商投资合同”,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起两年内对外国投资商提供特殊福利。
上述特殊福利有:
1. 税务减免
2. 加速折旧
3. 通过公共部门实体机构进行生产采购
4. 税收补贴
5. 关税豁免
6. 税收豁免
7. 特殊贷款条件
8. 公共服务特殊价格
9. 在获取由国家管控的耗材以及原料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10. 长期稳定税率
11. 其他由共和国总统规定的事项
根据情况,由经济事务部门副主席根据人民政权经济、财政和对外贸易部主管部门给出的建议和听取负责建立有利投资条件主管部门的建议后。上述提及的优惠和福利政策应当详细记入外商投资合同中。
03
《推动国家发展和维护人权反封锁法》
由全国制宪大会签发的《推动国家发展和维护人权反封锁法》于2020年12月12日刊登在第6.583号官方公报。
《反封锁法》为一个特殊和临时性法律,旨在为委内瑞拉公共权利提供法律工具用来抵御、减轻或减少针对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和人民所实施的政策所带来的影响。
《反封锁》法适用于国家、州、市的各级公共权力机构以及全国范围内的自然人和公共、私营法人。
宪法性法律规定反封锁法的条款优先适用于法律和次法律等级规定,其中包括组织法、特殊法律、国家特例法令、国家经济紧急法令、新法。
在《反封锁法》框架内,设立国际生产型投资中心(CIIP),该中心作为负责对胁迫性措施进行登记、研究和跟踪的机构,同时其职责还有对宪法性法律框架下生产性项目的评估、批准和推动。
同时,《反封锁法》赋予给CIIP作为胁迫性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观察部门。作为提供相关情况的科学机构,将对该法的实施进行学术研究、跟踪和评估。
本宪法性法律的实施将加强包含其他国家、投资方和其他相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第三方权利。宪法性法律允许采取特殊措施:
a) 宪法性法律允许国家机关在特殊情况,比如相关法律和下级法律等级条款的应用因单方面胁迫性措施导致不适用或者对外国投资产生影响导致出现相反结果时,可以同意不予适用。出现此种情况,主管这一事务的部委和共和国总检察院会事先签发有利的技术报告,不适用是保密的,并将在对共和国单边措施结束90天公布。
b) 为满足计划、社会项目或者其他有关粮食、健康、社会安全、基础服务或其他经济类经济活动,国家机关可以创立或者委托金融替代机制或其他机制。
c) 在不违反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的前提下,授权所有有必要的法律活动和交易,防止资产、负债和利益出现失控的行为和威胁。
d)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国家机关可以对国内和国外权力下放的机构进行重组。
e) 在本国境内或境外的某些公共或合资企业的成立、管理、行政和运作以及国家参与的机制,可以在不违反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宪法的情况下由国家机关对其进行整改。
f) 为保护共和国利益和增加外汇流入经济,经营管理负债以及资产管理,和通过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的交易来准备和执行。
g) 国家机关将使用特殊机制对国内生产需要的货物和服务交易、采购和结算优先支付。
h) 由国内或国际私营部分参与、管理和部分和全部经营的包含共和国或有共和国管理的资产的公共企业的措施,应由国家机关授权。
i) 在人民政权相关经济、财政事务部门和共和国总检察院同意情况下。共和国和其机构可以同意和签署与其合作方和投资商的合同,合同中需包含投资保护条款和争议解决办法。以便建立信任和稳定。
j) 建立临时制度,区别机密文件和秘密文件内容以便保护委内瑞拉公共权利机构的决定。
k) 由于国家利益或者便利原因,国家公共管理机关和机构最高权利部门可以以保密、私密的方式公开限制性的文件、文本、信息、事实和情况。
外商投资向CIIP申请的流程
外商投资向CIIP申请的流程为:
第一步:根据CIIP制定的模式提交意向书,详见附件1.
第二步:提交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法定代表人需要持有商业或投资经营签证。
第三步:根据CIIP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步:外国投资商和CIIP进行会议或面对面商讨
第五步:走访或验资或检验投资主体。
第六步:由CIIP对可行性贸易模式进行研究。
第七步:CIIP、投资商和投资主体签署合同。
04
在委投资的企业模式
股份公司是委内瑞拉当地最常见的公司模式。该类型的公司资金由股份组成。股东的责任由其注资金额而定。在公司包含至少两名股东的情况的股份可以由一个股东全部注资。
《商法》第354条规定。允许外国企业成立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分公司的成立、本金金额、分公司总经理、分公司经营范围、分公司社会主体最后还需要根据本国对分公司进行规定的相关法律进行商业登记。
外国企业可以在委内瑞拉成立100%股份的控股委内瑞拉分公司(新公司)。
上述两种情况的在委外国企业均需持有商务或者投资类型签证。
来源
a. 国际生产性投资中心,2022
b. 共和国总检察院,2023
c. 世界银行集团,2023
阿尔贝托·威亚米萨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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