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飞: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创新和发展
尊敬的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
我受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王淑梅庭长的委派参加“第五届一带一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论坛(2020)暨BNRMC全球调解员大会”,很高兴与各位专家相互交流。在“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经济全球化持续推进,中国与国际社会的经贸、投资、文化、科技、法律交流越来越频繁。2018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其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要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牵头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涉外审判的新思路和新重点。今天我简要介绍一下国际商事法庭成立两年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制定了一系列法庭规则
按照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民四庭负责协调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通过《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等,明确国际商事法庭受案范围:(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四)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仅受理国际商事案件,不受理国际贸易投资争端纠纷案件,也不受理涉港澳台案件。国际商事案件的判断标准是:(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二、首倡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制度
201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聘请14个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31名专家委员,体现了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性。今天邀请的嘉宾中张月姣教授是我们专家委员之一。制定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工作规则,明确专家委员的职责:1、提供调解服务;2、提供咨询意见;3、为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提供意见建议;4、就国际商事法庭发展规划提供意见建议。专家委员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智囊团”。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第二批专家委员选任。
三、选任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审理了一批国际商事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全院范围内选拔的,只有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才能被选任。截至目前,选任了三批共18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现在岗法官16名。
2019年,国际商事法庭依法受理了13起国际商事案件并审结了5件,涉及到日本、意大利、泰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多国家或地区。2019年5月29日,第二商事法庭审理的原告泰国华彬公司与被告红牛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敲响了国际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槌”,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20年刚又受理了5件案件。截至目前共受理了18起案件。
四、国际商事法庭在审判机制创新
高效性。在审级制度方面,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有效节省诉讼时间和成本。最高院设立的法庭必须一审终审。但是也有救济程序,可以申请再审。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案件管辖方面,采取协议管辖和提级管辖相结合,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
便利性。在诉讼证据方面,对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不做强制性要求,英文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不提供中文译本,极大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
公开透明。在裁判文书方面,合议庭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五、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特色
初步建立了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一站式(one-stop)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首批纳入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有七家,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贸促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具体的衔接机制如下:
1、诉调对接。对于诉至国际商事法庭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纳入机制的调解机构调解,也可选择专家委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法制发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2、诉仲对接。对纳入机制的五家仲裁机构所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国际商事法庭司法解释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保全;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确认、撤销或者执行生效仲裁裁决。
目前,我们正在建立“一站式”纠纷在线解决平台,通过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域外法查明、在线审理等流程,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需求,真正实现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网上解决。同时,这个平台也是开放的,将来会考虑吸纳更多的国际仲裁机构或者国际调解机构加入。
六、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
为解决涉外商事审判中域外法查明难、机构分散、权威性不高等问题,最高法院民四庭与西南政法大学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深圳蓝海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等五家机构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11月29日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域外法查明平台,标志着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的正式建立。域外法查明平台的功能:提供域外法查明的服务。面向的群体: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诉讼案件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因跨境商贸投资或跨境争议需要查明域外法律的企业;需要了解域外法律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单位。
今年为应对国际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对涉外商事海事领域带来的挑战,帮助我国企业和司法机关了解各国有关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则和相关判例,正确认识和运用不可抗力相关制度,我们委托5家域外法查明机构以及部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就全球60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中涉及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则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七期研究报告。这些报告已经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上。
国际商事法庭设立(http://cicc.court.gov.cn)中英文双语网站,全球共有398,009人次浏览网站,访客人数达到111,212人,访客来自全球143个国家和地区,境外流量比例为21%,其中来自美国、英国、新加坡的网站访问量分别位列前三。
未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将以更为宽广的国际视野、更加开放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加强与其他国家商事司法机构的交流合作,持续优化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共同探索国际商事司法人才的培养,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