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调解员方旭辉在美国律协会上作ODR讲座
5月20日上午,方旭辉与5位专家在美国律师协会“继续法律教育”(CLE)课堂上同台做了讲座。讲座题目为“网上争议解决机制(ODR)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增加实现正义(access to justice)的机会?” 其他5位专家分别是:美国律师协会争议解决部副主席—大卫·拉森(David Larson)教授;国际商会(ICC)仲裁院特别顾问和“仲裁女性”(ArbitralWomen)的联合创始人—米雷兹·菲利普(Mireze Philippe);阿联酋国际金融中心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DG M)法庭注册官兼首席执行官—琳达·菲茨·艾伦(Linda Fitz-Alan);挪威奥斯陆(Oslo)IT解决方案公司(Computas)首席技术官(CTO)--托马斯·佩特森(Thomas Pettersen);英国民事司法委员会(CJC)ODR咨询小组成员及odrtraining.com公司创办人格雷厄姆·罗斯(Graham Ross)。
演讲嘉宾:方旭辉、托马斯·佩特森、琳达·菲茨·艾伦、大卫·拉森、米雷兹·菲利普
讲座围绕五个问题展开
1.“你所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院上线了吗?
2.私营ODR计划(private ODR initiatives)有哪些?
3.你所在的地方在诉诸司法(access to justice)方面有哪些问题或障碍?
4.“为建立ODR系统,你们设计或采用了什么技术?
5.你们在创建ODR系统时遇到过哪些挑战或障碍?
就以上五个问题方旭辉回答说,新闻媒体已突显了中国的互联网法院的上线与功能,但法院外的ODR机制仍然是盲点。他举了中国法院外实行ODR的三个例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实行网上仲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将《联合国贸法会关于ODR的技术指引》纳入其调解规则,深圳市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EBS)主要解决电子商务纠纷。
他指出诉诸司法(access to justice)的挑战之一是“案件多法官少”,需要智慧法院予以解决。
为此,中国法院已将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虚拟仿真(VR)等应用于ODR系统。例如,杭州、北京、广州三个互联网法院已经利用了司法区块链平台存储和验证数字证据;上海市十个人民法院开始用人工智能系统取代书记员;全国已经推行移动微法庭。但是,智慧法院仍面临着挑战。第一个挑战是改变传统观念,即法院仅仅是一个固定的地方。著名网上法院专家苏斯堪德(Susskind)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法院提供服务,还是一个地方?”换言之,大多数争议应该在网上解决还是在一个固定的法庭上解决?
第二个挑战是纠正ODR是“互联网+审判”的误解。
根据《联合国贸法会关于ODR的技术指引》,ODR需要一个平台。这个ODR平台可以方便实时或异步通信。杭州互联网法院率先探索了涉网案件异步审理。第三个挑战是建立ODR标准。广州互联网法院正在制定司法区块链标准。
演讲嘉宾有:托马斯·佩特森、琳达·菲茨·艾伦、大卫·拉森、方旭辉、格雷厄姆·罗斯、米雷兹·菲利普
讲座中的问题与回答(Q&A)
问题1:“人工智能用于法院或商业ADR在线平台的成功例子有哪些?”
方旭辉回答:“既然前面演讲者谈了加拿大智能解纷(Smartsettle)这个例子,我也谈谈smartsettle 的亲身体验。早在2011年我作为南昌大学教授带领学生参加了Smartsettle举办的国际电子谈判竞赛 。中国学生获得了前几名的好成绩,究其原因,中国学生在网上克服了线下竞赛的困难,例如,地理障碍、语言障碍、文化差异。”
问题2:“机器人法官公平吗?”
方旭辉回答说:“公平吗?我想这要看情况。有时候——比如说,一种观点认为陪审团的审判不能依赖于人工智能等技术。原因之一是法官不能与诉讼当事人面对面地交流,并看到他们的面部表情。但有时人工智能可以测谎,它能觉察到眼神、眼球或眉毛的细微变化。人工智能所用的数据有偏见,但人类也有腐败问题。”
问题3:“对于采用ODR的法域来说,你认为诉诸司法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方旭辉回答说:“从全球范围来说,实现ODR标准的全球化会遇到障碍。例如,《联合国贸法会关于ODR的技术指引》不具有约束力。此外,《新加坡调解公约》,即《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没有提到ODR这种调解新形式,该公约只提到“电子通信”(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而“电子通信”只是指协议的‘书面形式’ 。从技术角度来说,ODR技术复杂,它解决的问题也复杂。2018 年4月 ,我参加了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会议 ,该会议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ODR解决云计算合同纠纷的分节。由此可见,ODR所解决的问题复杂。ODR与云计算相关,而云计算纠纷涉及多种管辖权,管辖权在哪里,在云中?例如,服务器也许在公海,也许在太空,由此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会导致管辖权的困难。所以,ODR的复杂性也是诉诸司法的最大障碍之一。
方旭辉为美国继续法律教育(CLE)提供了资料讲义
按照ABA要求,方旭辉给美国律师提供了ppt阅读资料,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ODR目前变成“唯一(only)的争议(Dispute)解决(resolution)方式;(2)疫情期间远程审判,防止“迟来的正义”;(3) 最高院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4) 疫情期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电子诉讼庭审规范》;(5) 跨域立案服务;(6) “移动微法庭”与“24小时自助法庭”;(7) 人民法院将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虚拟仿真等技术作为ODR 的“第四方”;(8) 思考题、参考资料等,参考资料包括他在美国国家技术与争议解决中心(NCTDR)网站发表的关于ODR助力防疫复工的文章和在《ODR国际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上发表的“中国网上法院的最新发展”的文章。理查德·萨斯坎德(Richard Susskind)教授在他新近出版的畅销书《在线法院和未来司法》(Online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Justice)引用了最后这篇文章。
方旭辉为美国律师协会继续法律教育(CLE)提供了120多页ppt讲义
方旭辉举例说明了疫情期间远程审判,所举的六个案例包括革命老区江西的两个案例—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和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远程审判的案子。讲义中图文并茂,包括他在三大互联网法院和江西高院调研时拍摄的照片。
方旭辉2019年在江西省高法的“自助法院”调研;最高院院长周强早先亲临此处指导
方旭辉参加了美国律师协会 ODR专门工作组和技术委员会会议
5月21日,星期四,下午三点半至五点,美国律师协会(ABA)召开了ODR专门工作组(taskforce)和技术委员会会议。参会者有50多人,包括ODR之父伊桑·卡什( Ethan Katsh)、美国国家技术与争议中心联席主席莉·温(Leah Wing)和美国最大的ODR提供商科林·儒鲁(Colin Rule)等专家人士。会议主持人是ABA争议解决部的副主席大卫·拉森(David Larson)。
主持人提供了ABA起草的ODR指南目录,方旭辉指出指南必须带有ODR特色,“安全”是ODR必有的特性 ,而且必须易于操作,用户友好 。他还讲解了ODR所涉问题的复杂性,例如ODR与身份管理和信任服务以及云计算的关系。 主持人还提供了一份参考文件清单 ,供ABA在制定ODR指南时参考,欢迎与会者补充材料。方旭辉指出,ODR 采用信息通讯技术作为第四方解决纠纷,其形式变化与时俱进,所以,指南要采纳“功能等同”方法,这种方法 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等方式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新的技术来达到 这些目的或作用。主持人大卫·拉森(David Larson)要求方旭辉会后把有关资料发给ODR专门工作组主管人员。
方旭辉参与讨论ODR的定义问题
方旭辉在美国律师协会虚拟聚会厅讨论ODR定义
艾伦·维纳(Alan Wiener)ODR特别工作组联席主席展示了《联合国贸法会关于ODR的技术指引》第24段:“ 网上争议解决或称‘网上解决’是‘借助电子通 信(communication)以及其他信息和通信技术解决争议的一种机制’。这 一过程可以由不同的程序管理人以不同方式执行,并可能随时间演变。”他希望大家对ODR定义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一定义可以理解为包括一个完全或部分通过电子通信进行的过程。方旭辉引用了《贸法会ODR技术指引》第2段:”ODR采用既含网上部分又含非网上部分的混合(hybrid)程序的可能性,” 支持了艾伦·维纳 的观点,并指出信息和通信技术仍然扮演着ODR第四方的角色,不能取代法官等第三方的角色。如果ODR被理解为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以最少或不需要人为干预(human intervention)的方式解决争端,那么“最小限度的人为干预”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堪称ODR?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艾伦·维纳指出,ODR的定义是 ABA在起草ODR指南的过程中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系统设计方面尤为重要,许多利益相关者会持有不同的观点,需要一些妥协。ABA一定会征求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