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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理论与实践 | 新书推荐

2020-06-23

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6周年之际,由资深法律人王丽博士主编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一书的面世,可谓恰逢其时。

“一带一路”建设在本质上是一种国家间的合作,而这种合作的基础则是国际商事交往。没有商人之间的“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也就难以实现国家间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和“民心相通”。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商事交往是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的主体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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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国际商事交往,就难免产生国际商事纠纷。虽然国际商事纠纷的化解有多种方式,而调解无疑具有其特殊的优势。与诉讼和仲裁相比,调解具有程序上的简便性和灵活性,可在更短的时间内以更低的成本解决商事纠纷;与当事人之间的谈判或协商相比,调解由于有了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介入,从而便于打破当事人之间的谈判所经常出现的僵局,使谈判具有更大的回旋空间。调解人不仅能够以其沟通和劝说技巧引导调解程序的进展,还可以通过提出各种调解方案为当事人化解纠纷提供新的思路。调解程序通常会淡化一般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争辩特征,而以纠纷当事人共同接受某种妥协方案为努力方向。正因为如此,调解,这种普遍认为具有东方智慧的争端解决方式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接受。20世纪80年代,承受着“诉讼爆炸”巨大压力的美、英等国开始重视调解在争端解决方面的作用。当时在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读硕士学位的我,曾好奇地从教科书中读到中国街道大妈以调解方式解决邻里纠纷的事例。很快,西方发达国家在商事调解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调解方式。调解机构的调解业务不断增加,许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开始提供调解服务。这些机构所制定的调解规则也日臻完善。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并提交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建议各国在关注统一有关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的可取性和国际商事调解实践的具体需要的基础上,对调解立法给予应有的考虑。近年来,一些国家和机构还在传统的商事调解模式基础上,开发了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在线调解模式,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的效率,降低了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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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博士在国际商事调解方面具有很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我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之后,她敏锐地看到调解机制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重要作用。2015年10月,由她领导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倡议,有各国法律与商业机构与专业人士参加的“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在意大利米兰正式启动,并在北京依法登记设立了该机制的执行机构——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该中心依托“一带一路服务机制”的国际资源和技术能力,创建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互联网调解平台,开发了先进的覆盖全球的线上与线下对接的网络调解系统。在尊重“一带一路”建设各相关国家的法律,考虑各相关国家的国情与需求的基础上,该中心制定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对调解的受案范围、调解规则的适用、调解的申请、案件受理以及调解程序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一带一路服务机制”是一项制度创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一书,可以说是“一带一路服务机制”的姊妹作。前者是理论研究,后者是实践操作。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一书中,作者从“一带一路”核心价值理念的诠释入手,分析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世界上其它国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随后,作者对如何有效利用政府的政策沟通、专业机构的专业服务、专家智库等外脑支持以及民间组织的力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作者提出,在“一带一路”项目对接与实施中至少需要关注八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政策沟通、安全风险、投资准入、行业标准、贸易政策、金融支持、法律环境和争端解决。关于争端解决,作者从国家、区域和国际组织三个层面介绍分析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运行机制。本书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评析,期待着该调解中心能为“一带一路”服务机制成员及各相关方提供优质和高效的调解服务。本书还介绍了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巴西、尼日利亚等国的调解制度与诉调对接经验,表明调解以及诉调对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被各国法律所支持。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一书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可读性强。书中提出的各项论点既具有理论依托,又有相关实践的支持,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应用价值。相信该书的出版对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国际商事调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开展均将发挥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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