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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姣:刍议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的新趋势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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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WTO上诉机构前主席、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专家委员会主席张月姣)


张月姣:

各位朋友们,刚才听了很多领导的致辞,我觉得都非常好,说明这五年我们的调解工作已经更加深入,而且已经形成了一批有经验的专家。回顾起来我们已经有421个调解员,而且已经处理了2400多个案子,我觉得这个成绩是非常了不起的。所以,王丽主任为这个也是做了很多的工作,我向融商中心表示祝贺!

 另外,对在线参会的朋友们,我看到很多名字是我很熟悉的,不论是马来西亚,还是哈萨克斯坦的这些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觉得这是很难得的机会,因为网上有这么多的调解员,调解就是代表了在多元化的文化背景下,通过依据法律与事实,深入地来解决争议。

 我今天讲这么几点。

 第一,通过疫情,看到我们“一带一路”建设的成绩是斐然的。根据现在商务部的统计,今年上半年,尽管在国际经济严重下滑的情况下,我们“一带一路”建设取得的成绩不是负数,而是继续增长。我们也都亲眼看到了,像中欧班列在这种大疫情情况下首先开通,向沿路的国家和欧洲送去中国的抗疫物资,另外也送出了我们的服务。同时,我觉得也是把欧洲向中国出口的货物也都带了进来。所以,在疫情的冲击下,而且是在有些国家单边主义破坏价值链的情况下,我们仍然保持这个价值链不断,而且贸易不脱钩,这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从这个数字我们也可以看到,“一带一路”现在向着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因为不是追求数量,很多部门反映的对可行性研究做的更扎实。“一带一路”项目是百年大计,不是突击性的。所以,不要在数字上追求数量,而更重要的是要把质量搞好,做好百年大业。我想在线上和线下的这么多专家,我们一起一定会把这个工作做的更好。所以,我感觉“一带一路”这五年的成绩非常好。

 第二,多元化机制、一站式服务,使得我们对当事人的服务减少了时间,降低了成本,可以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因为在跨国服务里面最重要的是出现了矛盾去找谁,(这个过程)耗时非常长,成本非常高,这时当事人对这种争议的解决会是非常抱怨的(态度)。我们通过现在有这样几种机制,我觉得是非常有效的,在这儿我看到龙飞主任也来参会了,我也非常荣幸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见证和参与了我们最高法院成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以后,又建立了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这个效果是很明显的。通过查明各个国家的法律,可以找到更有权威性的一些来源。我们一直是本着无论是调解,仲裁,还是诉讼,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这就为当事人提供了很方便的解决方式。

 另外,我觉得在这种多元化的争议解决里面,我们还应注意加强各个部门的衔接,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过去的争议就是到了一个部门卡住了以后,比如仲裁不下去了,那就没有什么办法了。但现在你可以去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仲裁,当然你也可以选择是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另外,在举证方面,在提供文件方面,避免了很多的重复。现在的举证也不需要一定是要公证的,当事人只要对这些证据没有异议,相信这个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就可以采纳,而且在程序上我觉得是非常便捷的办法。

 第四,无论在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因为疫情的原因,都要通过网上进行,包括调解现在都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像我亲眼看到最高法院用网上的方式受理,每27分钟就可以结一个案子,我感到非常震惊,也非常感动。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争议在网上就可以解决。

 所以我们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能利用现代化手段。今天是需要综合能力的提高,我觉得对调解员也好、仲裁员也好,法官也好,在新的形势下,不仅法律素质要高,知道国内法律、国际法律,同时对网上的这些运转都要非常清楚。语言方面你也要非常熟练,因为在网上的服务没有给你同声传译的,就需要你懂这些国家的语言。我觉得这也是对仲裁员和调解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另外,我觉得现在多元化的解决的机制,一站式的服务,我们还要看到当前国际上的一些法律环境也在不断的改善。首先,《纽约公约》60年了,确实现在是参加的国家越来越多。由于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是要强制执行的,所以当事人觉得可以信赖。因为一个裁决的好坏,最重要的一个是公正,另外一个就是能不能执行。所以,在《纽约公约》推动国际仲裁确实起了非常历史性的贡献。

 在“一带一路”的国家里,大部分都参加了《纽约公约》,我看了一下,有71个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只有5个国家现在还没有加入。但是,我觉得通过双协议——因为我们在“一带一路”里有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里边把争议解决的内容提出一个条款,就是大家共同遵守,增加它的可知性,这对我们来说就更方便当事人。

 另外,大家都在关心《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也是历史性的,因为调解,特别是在中国、亚洲、中亚等很多地方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到陕西看到我们500年前就已经开始有调解的经验和做法,而且现在的调解不仅是村民之间家庭争议的调解,更重要的是民商事的争议用调解办法解决的也越来越多了。

 那么,调解中大家关心的就是能不能执行的问题,大部分因为当事人同意了,执行起来应该说是比较便利的。但是,也有一些就是他如果不是诚实有信用的,说了又不承认了,变卦了,这时承认和执行裁决就很重要。

 对于《新加坡调解公约》,现在只有三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将于第三个国家批准后的6个月后生效。我个人来说,我是比较担心的,因为公约中关于调解执行的方面,公约没有一个互相承认的依据。所以,比如新加坡签署批准了,任何一个国家都可以要求在他那儿调解,对新加坡来说没有什么问题,因为他财产比较少,负担比较轻。但是,对于像中国、美国、欧盟等这些投资多,本身的资源也比较多,要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多的,风险就比较大。所以,我更关心的就是这些大国能够一起来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才能使得这个公约能够真正地可行。所以,我觉得也应该促进这些国家的商谈,推动一同来签署。

 我记得1983年,我们一起推动加入《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时候,中国、美国和以色列代表三个法系一起签署公约,这样我们的风险就比较少。由于有代表性的法系的国家都加入了,所以到现在将近100个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所以,我觉得对于《新加坡公约》我们也还要做这个工作。另外,对于司法协助协议,因为涉及判决的执行,我们还要推动多签订这方面的协议,现在我们国家对外签的还不够。

 2019年海牙会议通过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是很有意义的。但是我们还是要密切关注这个公约的生效和哪些国家加入的问题,这样有一个相互执行其他国家的法院判决,就能起到很好的作用。除此之外,对我们调解有一个很好的法治环境,即解决投资问题的《华盛顿公约》和联合国贸法会都在国际投资机制的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像贸法会第三工作组就提出要建立上诉机制,还要成立顾问委员会。另外,就是《华盛顿公约》也要不断地提高它的透明度与效率。

 最后是调解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我觉得一个非常重要的是我们要提高综合素质。我建议中心要考虑今后调解员职业道德的培训和专业能力上的培训,有一个相互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机制)。因为我们面临的世界是,科技在不断地发展,很多新的问题(出现),刚才王院士讲了,比如太空的问题,就提出很多新的法律的问题。所以,我们都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交流,而且我们要发现这些专业人才,要把这些专业人才能够加入到调解的队伍里,这样使我们这个队伍在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上都是无可挑剔的,我们的竞争能力就更强了。

 再一次祝贺王丽主任带领这个队伍搞了这么大规模的世界调解员队伍,是很了不起的,最高法院和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机制有现在这么密切的合作,我是非常看好的,祝大会成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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