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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军:应当尽快通过商事调解立法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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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苏军)


论坛主席王丽博士,各位领导、专家、调解员、参会的朋友们:


大家好! 

值此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举办的(以下可简称“融商中心”)第五届“一带一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论坛开幕之际,我谨代表中国法学会,并以我个人名义,对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参会的各位嘉宾、各位代表致以诚挚的问候!

融商中心作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发起成立的创新综合公益法律服务平台,在纠纷解决领域,推动建立以调解为手段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商事纠纷的国际法治平台,创建了具有中国话语权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及其互联网调解系统。近年来受理纠纷2300余件,调解成功1100余件,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推动了国际和国内的商业实务,越来越多的使用调解代替诉讼,受到国内外专业机构和个人的广泛认可。

这次服贸会开幕以来,融商中心已经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临港新片区签约成功,可谓成果丰硕,中国独有和气生财的理念,是一个具有悠久调解历史的国家,相对于耗时长、程序多、成本高,且容易导致双方更加对立的诉讼和仲裁,由第三方介入协商友好调解解决争议的调解更加便捷、高效,成本较低,又不破坏当事人的交易关系,从世界范围来说,调解已成为各国最受欢迎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之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调解规则的制定与推行,2019年8月,中国、美国、印度、韩国、新加坡、以色列、伊朗,以及部分非洲国家作为首批46个签约方在新加坡共同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今年9月12日《公约》将正式生效。国际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重要一环,成为国际商事诉讼、商事仲裁之外,具有可知性的第三类争议解决方式。

事实上中国自2018年3月开始建立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明确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于2010年出台了《人民调解法》,打破了调解立法的空白。但至今尚无一部专门关于商事调解的法律,国内在商事调解方面的法律制度仍不完善。

今年5月,我领衔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交立法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法》,目前全国人大已把这个提案交由商务部和司法部来落实该项议案。眼下,商务部已经主持召开了线上的第一次工作会议,也建立了一个工作机制,正在积极的推动这项工作。融商中心一直以来积极推动中国商事调解活动的健康规范发展,为完善中国商事法律制度建言献策,《研究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及世界各国的调解法律,跨国商事调解及执行的国际法律框架,牵头会同有关专家学者起草完成了《商事调解法》的专家意见,向中国法学会提交了关于商事调解的立法建议的报告。今年我向全国人大领衔提的这个议案,就是以我们融商中心提交的立法建议为基础提出的。

我们认为,我国正在推动“一带一路”的实施和经济全球化,应当并且能够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我们应当尽快通过商事调解立法,并将其作为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法律依据。

在此,我们也支持融商中心在商事调解领域继续积累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如何与国际调解指引对接,发挥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文化和制度优势,促进我国互联网商事调解平台发展建设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后,我衷心祝愿本届“一带一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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