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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优秀调解案例(四)

2020-01-22

案例四 涉美知识产权远程视频在线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X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起诉称:原告X公司具有美国Y公司的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作为唯一有权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美国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Z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美国Y公司的著作权图像2张,遂诉请前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调解经过及结果】

本案经前海法院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指派深圳调解室调解员涂江丽与北京调解室外籍调解员苏拉共同主持在线调解。

本案被告方注册地在深圳前海,主要营业地在北京,代理人位于北京。原告方注册地在天津,代理律师在深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深圳调解室调解员涂江丽经与原、被告双方电话沟通后,双方对M号图片和N号图片侵权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对赔偿金额也已经达成一致。但协调的难点在于双方协议一致的赔偿金额不足1万元,如若被告方仅为此而专门坐飞机飞到深圳,对于被告方而言,解决纠纷的成本显然偏高。为巩固前期调解成果,促成调解结案,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启动北京调解室与深圳调解室的在线视频调解系统。调解员约定双方在同一时间,被告一方在北京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室,原告一方在深圳前海法院调解室,由北京调解中心的外籍调解员苏拉和深圳调解室调解员涂江丽联合主持调解,并监督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电子签名,完成调解。各方在本地当场打印签名后生效的《调解协议》。被告方在签署协议后五日内即履行完毕赔偿义务,原告方收到款项当日即向深圳前海法院申请撤诉。本次调解,当事人均对线上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认为这种调解模式既新颖又高效、经济、便民,对小额诉讼标的案件应该被广泛采用。


【适用机制】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调解员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远程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此次纠纷是多案合并调解,两案的原、被告相同,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没有争议,且两案诉讼标的金额都不大,但争议双方的注册地、实际营业地却均不在同一地。针对这种小额纠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从服务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用信息化技术,勇于创新,配合前海法院,推进多形式的 “诉调对接”。通过启用深圳、北京线上视频调解系统,并通过在线电子签名,同步完成了调解协议的制作,便利当事人尽快履行,高效、经济、便民地解决了纷争。

    

本次成功调解为进一步推动发展多元化纠纷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应用信息化技术服务,推进多形式的 “诉调对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适应当代科技发展,将会开发越来越多的各种经济、高效、便民的服务设施和调解方式。

调解员:涂江丽


涂江丽调解员担任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粤港澳大湾区主任,2018年4月组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前海法院调解室。她获聘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成功调解多起复杂商事合同案件及主持北京-深圳涉美知识产权案线上视频调解,获多家中央主流媒体长安网及深圳当地传媒报道。涂江丽还荣获前海法院“2018年度优秀调解员”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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