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优秀调解案例(三)
案例三 尼日利亚友人三年纠纷三日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4年,尼日利亚籍Joyce(化名)向深圳X公司购买了一批电子元器件。买方Joyce收到货后,认为卖方X公司的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在几次要求补换货后,货品质量、数量仍然不符合要求。Joyce想与X公司面谈商量此事,但对方拒绝接听电话和任何沟通。Joyce向共同介绍人求助也没用,还被卖方拉黑了。Joyce表示,“三年多了,这个问题还没解决……”。2018年8月,Joyce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求助,请求协调处理该涉外买卖合同纠纷。该案所涉货物金额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尚未对主体资格及证据材料做公证,证据材料也还没有翻译。前海法院工作人员引导Joyce先采用调解程序。仅3日,3年多的纠纷得以解决,案件迅速调解成功,当事人也履行完毕。
【调解经过及结果】
调解引导
前海法院的法官助理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港籍调解员接待了尼日利亚籍当事人Joyce,了解案情,并向Joyce分析了立案所需证据材料、公证等诉讼程序需要的标准和时间以及费用,引导Joyce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因该案当事人为尼日利亚籍,中心特委派港籍调解员处理此案。港籍调解员与尼日利亚籍当事人耐心沟通,了解需求,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意愿下,提出了初步的调解方案。随后港籍调解员又与被申请人深圳X公司进行电话沟通。被申请人接到电话伊始,情绪十分激动,向调解员诉说自己的难处和不满,称尼日利亚籍买方Joyce在朋友圈破坏自己的商业声誉;而此合同纠纷早前已做过处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实在无法与其正常沟通,故将其拉黑。具有多年国际商贸经验的港籍调解员讲述了本案申请人的苦衷和可能解决双方纠纷的方式和结果,引导被申请人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最终被申请人在电话中承诺,采用补货方案,此方案经调解员沟通说服得到了申请人的同意。第二天,被申请人立刻履行自己的承诺,发出补换货物。短短三日之内,本案就调解、履行完毕,充分展现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高效与公正。
【适用机制】
国际商事纠纷登记立案前,当事人同意由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的,由前海法院工作人员将纠纷导入调解机构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本案因为申请人为尼日利亚籍,纠纷起由为国际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法院工作人员将申请人引导至常驻前海法院、有多年国际贸易经验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港籍调解员石美云处进行调解。
坚持灵活快捷调解原则,本案港籍调解员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法和程序。在充分了解尼日利亚籍申请人的诉求之后,向其简明分析比较了诉讼与调解的法律程序及相关费用。通过与被申请人电话和邮件的沟通,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从而顺利推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第三天就主动向申请人发货,验收合格后,履行完毕。充分应用了调解灵活快捷的简便原则。
【典型意义】
三天调解履行完毕,调解新速度产生。
港籍调解员石美云对此案纠纷高效、便捷地解决,得到了尼日利亚籍申请人Joyce的高度赞赏。他表示,在本次案件中深切地感受到法院工作人员和调解员的热情与耐心,处理纠纷的高效与公正,对中国越来越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充满信心,日后会更愿意来中国进行贸易活动。
在争议解决中,采用调解的方式能够更加高效、灵活,省却诉讼引致的高昂费用和时间、过程的不确定性,避免对抗式诉讼中出现的冲突和风险,可以按照各方当事人的真正需要达成共同可接受的和解协议,有助于修复和改善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从而达到互利共赢。本案的成功调解也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与前海自贸区法院诉调成功对接、为服务一带一路商事纠纷化解、推动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形成,不断提升中国司法公信力、自贸区国际竞争力的成功实践。(本案获选为“前海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调解案例”,曾刊载于前海法院微信公众号)
调解员:石美云
石美云调解员,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中国律师,担任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粤港澳大湾区秘书长、前海法院调解室秘书,同时获聘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成功调解过多起国际贸易、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获北京、深圳多家媒体报道。石美云获前海法院“2018年度金牌调解员”荣誉;2019年获“深圳市诉调对接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被深圳市五部门联合通报表扬;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2019年度优秀调解员”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