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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优秀调解案例(五)

2020-01-22

案例五 商事专家调解涉房地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情况

原告:北京某公司

被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件内容:

2015年4月15日,北京某公司委托外地某银行向被告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62 325 360元,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放款日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7月31日,年利率为21.4%,按月支付利息。沈阳房地产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公司高管保证作为担保。沈阳房地产公司与外地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将其坐落于沈阳市的在建工程抵押给该银行,同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债务进行担保。房地产公司拖欠利息,被北京公司诉至法院。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 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分期偿还的借款, 委托人对其中某一期借款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的, 其他未到期的借款可以视为提前到期:...... (七)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借款的本金、利息。现北京公司已宣布《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于2015年6月21日到期,要求沈阳房地产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沈阳房地产公司承担北京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求: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过程及结果】

参与单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调解员:黄开国


调解经过:因该案在建工程为民生工程,牵涉多个行政诉讼,导致案件审理工作疑难复杂。中心在调解过程中配合法院开展工作,在庭审中,中心调解员黄开国到庭参与调解。


调解结果:该案当庭调解成功。调解书确认沈阳房地产公司2018年3月底之前向原告偿还委托贷款借款本金1.6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40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130万元,北京公司作为债权人化解了不良资产的风险,沈阳房地产公司作为债务人承诺及时履行债务,案件的解决达到双赢。领到调解书时,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认为这种调解模式既新颖又高效,应该被广泛采用。


【典型意义】

该起案件是一起涉案标的大、当事人人数多、各方争议突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理难度大,案件调解撤诉率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大多经银行多次催款不成而诉诸法院,多数借款人辩称无能力还款,保证人不愿承担连带责任。尤其是多户联保合同纠纷,保证人只图贷款容易,对合同性质理解不深,风险意识不强,庭审中往往以金融机构业务人员释明不到位、办理贷款手续不规范等进行抗辩,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入选最高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调解员:黄开国

黄开国调解员,担任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律师执业20年,擅长利用金融、证券、保险、财税等综合知识,解决公司投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刑民交叉等法律事务。注重股权、股东关系、担保和转让、明股实债、建设工程、票据等纠纷解决方案和企业经营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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