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优秀调解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申请人X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并就此合同与被申请人三、四、五、六、七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申请人三、四、五、六、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了义务,但被申请人一、二未依约履行款项偿付义务。申请人遂诉请前海法院判令:1.被申请人一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2.被申请人二立即支付向被申请人支付此前未支付的到期应收账款及相关罚息;3.判令被申请人三、四、五、六、七对被申请人一、二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七被申请人连带承担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调解经过及结果】
本案经前海法院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指派前海法院调解室李欣调解员主持调解。
本案较为复杂:首先,当事人众多,申请人保理商对七个被申请人提起了起诉。被申请人既有自然人也有公司,且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其中,被申请人三是上市公司,所涉事件敏感,担心公司声誉受到影响。在前海法院调解室介入的初始联络中,被申请人中有一个自然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还无法联络到。调解员李欣仔细分析案情,以保理合同的当事人(本案的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保理合同的乙丙买卖双方)为主线,其余被申请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为辅线,理清主次关系。经与申请人方磋商和沟通,申请人同意:只要任一被申请人愿意支付欠款,可以考虑对其他被申请人撤诉。确定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后,调解策略确定为:可以暂不联系担保人、被申请人,调解工作得以继续进行。
在前海法院调解室首次联络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一就拖欠部分主动还款。在调解员李欣主持下,双方确认对本保理合同纠纷所涉欠款本金、利息以及罚息没有争议后,调解员李欣又督促被申请人一书写了还款方案,让被申请人一对还款时间及金额做初步承诺。对申请人,调解员晓之以理,以成本效益打动申请人做出部分妥协,免除部分罚息。双方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达成了很多共识,仅未确定最终还款期限。被申请人一想争取于“五一节”后还款,而申请人表示:经集体决策,要求被申请人必须在4月26日或之前付清保理合同本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及罚息可以在后期支付。调解员多次向被申请人提示了申请人对还款时间的坚决态度,并进行充分说理。
最后,本案经调解员多次斡旋,双方当场在前海法院调解室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配合诉前联调,前海法院高效地发挥“深圳效率”,第二日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在裁定中,前海法院还将调解费用支付给调解机构: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此举鼓励了民间调解机构依据市场规则对调解做相应收费,意义深远。
【典型意义】
本保理合同纠纷调解结案,为法院和当事人解决了诉讼难题,因为被申请人众多,有的被申请人还无法联络,如果进行诉讼,仅仅是送达程序,不排除公告送达,就可能徒增60日时间,这对处在随时可能“风云变幻”的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双方来说,无疑都增加了商业风险及较高的时间成本。本保理合同案申请人是深圳本地知名企业,被申请人三是上市公司,如果进行诉讼,势必将成为社会敏感事件,法院还需妥善处理公关事宜。调解结案与审判结案相比,调解结果原则上不公开,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隐私及相应的权益,使当事人在不受外界压力影响下,依然可以保持良好的贸易关系。本案在调解员调解主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一直保持融洽的协商态度,很好地维持了贸易伙伴关系。本保理合同的调解结案实现了“四赢”:当事人双方高效、快速、私密地解决了诉求;法院解决了敏感性案件的结案;调解中心协调解决纠纷,协助排解社会纷争;同时又以市场化方式,收取合理费用。
本案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前海法院调解室首例试行商事调解市场化收费的案件,前海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主持当事人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出具了裁定,并在裁定文书中,确认了调解机构的收费。本案当事人认为本中心调解专业、快速、高效,并且收费经济合理,自愿缴交了调解费。本案调解收费合法化,对商事调解组织更好地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了后顾之忧,将引导商事调解组织健康稳步发展、引导国民正视诉讼成本,防止滥用司法资源,是商事调解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调解员:李欣
李欣调解员,2018年4月获聘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至今已调解20余件案件,成功调解过千万诉讼标的的保理合同案件2件,知识产权案件5件,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前海法院调解室调解市场收费第1单。李欣还获前海法院“2018年度优秀调解员”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