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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案例|北京调解室融资租赁多方异地系列调解案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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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12月31日,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简称“本中心”)收案近二万件,进入调解程序案件(已开调解会议)的含涉外案件7746件,调解结案成功率61% 。

自2017年开始接办案件,本中心从2017年度受理3件案件到2018年度受理176件,再到2019年度受理1086件,2020年度受理2791件,2021年度受理3690件。以下为年度优秀调解案例。



融资租赁纠纷探路商事调解 行业组织司法确认有法可依

北京调解室融资租赁多方异地系列调解案


【案件类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与中国某能源工程、某智慧能源、某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以及分别位于湖南常德、江西抚州、浙江嘉兴、江西宜春、江苏沭阳、湖南益阳等地的7家子公司(简称“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发生争议。各方将争议提交本中心北京调解室,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本次“同一申请人、不同被申请人”的七件系列争议

2017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融资租赁意向书》,约定由申请人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的融资租赁额度,全部用于被申请人的子公司购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生产设备。2017年9月,申请人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被申请人一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为担保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签署《保证合同》,分别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全部义务和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全部项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设备出卖人支付了租赁物购买总价款,履行了出租方的租赁物价款支付义务。被申请人一作为承租方负有向申请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截至2020年12月,被申请人一已逾期支付4期租金及利息。据统计,七案共计逾期支付租金及利息约合人民币2200万元。

2020年12月,申请人自主向本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经中心北京调解室前期梳理案情,确定该案符合中心调解规则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随即指定调解秘书联系案件当事人、各方代理人,明确被申请方调解意愿

本案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分处各地案涉五方,七案“串联”,在调解员和调解秘书的协调下,各方的积极克服困难,为解决实体上的分歧,在程序上通力配合,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了当事人分处北京、上海等多地的障碍,简洁、高效,以低廉的成本调处了各方争议,并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调解过程及结果】

融资租赁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法律适用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属于商事纠纷中专业性较明显的一类案件。

本中心北京调解室副主任李红菊调解员担任本案调解工作,赵轩担任调解秘书全程参与案件沟通记录,共同组成本案调解工作组。工作组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细致的沟通。第一次调解会议,由于各方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员李红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剩余租金本金的支付方式、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及因被申请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申请人未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差额的扣除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13%税率不予认可。

工作组通过搜集整理司法判例与实务资料,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的税额抵扣方式进行核算,并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偿债能力和发展需要,提出折中的计算方式使得双方当事人逐步接受,形成对税额赔偿的合理期望值。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调解方案,一方面结合承租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设定时间与金额明确的分批次还款计划,另一方面在调解文本中以清晰的表述规避了逾期利息复利计算的风险,确保了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调解协议最终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悉,本案申请人在向中心提交调解申请前,各方当事人曾就案涉纠纷进行多次协商沟通,但就和解方案的内容均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员针对各方关注的核心问题,广泛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通过补充增加第三人加入调解,协助申请延长调解时间等程序处理,使被申请人充分感受到调解工作人员对和平解决争议所做的努力,认识到针对协议履行方式等相关问题的可调解性。同时,在调解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中也更加充分地认识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金钱成本、对司法资源的占用成本,而且对薄公堂会伤了各方和气。本着和气生财、以后有更多更好的合作之精神,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摒弃分歧,就诸多争议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了合法、可行的调解方案。历时四个月,各方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各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2021年3月,各方在中心北京调解室签订调解协议,并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协助远在上海的一方完成了调解协议的最后签署,调解协议于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后即时生效。申请人随即就调解协议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及承诺书。2021年4月,该案经西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一)行业组织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于法有据

本中心是依法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的独立调解组织,已和全国四十多家法院签订了诉调对接合作协议被纳入其特邀调解组织,已处理案件近2万件。本案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依法向中心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于法有据,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也赋予中心调解协议以司法强制力,对于纠纷及时有效解决、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等具有示范作用,也为积极推进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对接提供了成功的实践探索。

(二)商事调解助力融资租赁纠纷化解值得关注

融资租赁是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交易形式, 在支持工业设备更新、 促进农业经济规模化、 推动航运业发展,以及解决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与推动经济发展如影随形的是,融资租赁纠纷和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并已成为法院审理的一种主要金融纠纷案件类型。业界称,北京市内有超过200家租赁企业,总资产已达到4000亿元,但几乎每天都会有诉讼官司的产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融资租赁”这一关键词看到,有关融资租赁的裁判文书数量逐年上升,2010年只有86份,到了2019年则攀升至71520份。在这些案件中,承租人欠付租金是引发纠纷最常见的原因。如何妥善、高效处理租赁纠纷和诉讼案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运用租赁纠纷调解机制。2021年1月3日,天津高院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同样提出构建诉调对接机制,对适宜调解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登记立案前可以委派融资租赁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期限为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融资租赁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金子招牌“之一,2021年5月8日,本中心融资租赁调解室作为首批机构进驻东疆多元化纠纷共治中心,增创东疆租赁法庭在全国的“标杆”优势,优化天津自贸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由此,从已有的司法实践来看,在通过司法诉讼手段解决融资租赁纠纷压力与日俱增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机制化解融资租赁纠纷愈发成为一项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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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 |李红菊

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北京调解室副主任、调解员,北京市一中院、北京金融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特邀调解员。主要擅长领域为涉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金融投资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等商事诉讼,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辩护等。


来源:中心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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