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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荐 | 刘峥 何帆 李承运:正确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需要重点把握的七个问题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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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 |《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

原   题 | 正确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需要重点把握的七个问题

法影斑斓 | 新民诉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影斑斓 ,作者刘峥 何帆 李承运

* 刘铮,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何帆,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

  李承运,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副处长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施行。此次修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后,根据试点情况进行的专项修改,共新增7个条文,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另外20处均与试点工作相关。


按照立法机关授权决定要求,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研究提出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最高人民法院由司改办牵头组成民事诉讼法修改起草小组,与试点同步开展修法论证研究。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成效、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地方各级法院、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等意见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读”审议,并修改完善后,作出“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


此次修法集中体现了试点成果,有效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对完善诉讼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作者从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的精神与内涵、准确理解司法确认程序的扩大范围、稳妥有序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精准把握简易程序审限延长规则、严格依法适用独任制、积极有序推进在线诉讼适用、正确适用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规则七个方面重点把握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提供指引,其中,关于准确理解司法确认程序扩大范围,节选原文如下:


准确理解司法确认程序的扩大范围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司法确认程序作出两处调整:一是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从人民调解协议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二是优化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明确在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等不同情形下,实行司法确认的管辖规则,并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其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的含义。调解组织设立的法律依据,包括《人民调解法》和未来可能出台的《多元调解促进法》《商事调解法》等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纳入法院特邀名册的调解组织应当首先满足“依法成立”的条件。由此理解,只要是纳入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关于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处理。此次修法未将“依法任职的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范围,旨在强调非诉调解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强化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防止虚假调解和不当确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调解员以个人名义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再予以司法确认。实践中,可以鼓励调解员加入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以调解组织名义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适用。此次修法调整和细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实践中需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含义。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中的“邀请”,是指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的“特邀”,“先行”是指“诉前”,实质含义即“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考虑到民事诉讼法中未出现过“特邀”和“委派”的概念,而“邀请”和“先行调解”先前已有规定,其含义可以直接对应“特邀”和“委派调解”,所以在修改后的条文中采纳了现有概念和表述,意为“诉前委派调解的,向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中级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纠纷也可以适用该规则。


二是“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管辖规则应遵循实际联系原则。“调解组织自行调解”是指非经人民法院委派,由当事人自主申请或调解组织主动调解的调解类型。针对这类调解协议,新民事诉讼法在坚持遵循实际联系原则的基础上,将管辖连接点从“调解组织所在地”扩展到“当事人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增加管辖连接点,为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提供了便利,也通过坚持实际联系原则,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执行调解协议,有利于加强对调解组织的监督和指导。需要指出的是,司法确认作为特别程序,并不以法院对纠纷具有诉讼管辖权为前提,只需考虑符合管辖连接点要求。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向符合管辖连接点的多个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法院管辖。


三是中级法院受理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司法确认申请管辖规则。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项规定“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实践中,金融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该条。法条中未单独列明“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表述惯例,并未将专门人民法院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该条中的“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是指该纠纷如果提起诉讼,其标的额、案件类型等,符合级别管辖或专门管辖标准的,应当由中级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非是指向具有诉讼管辖权的中级或专门人民法院提出,而是应当遵循本项前半句的管辖连接点的规定,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中级或专门人民法院提出。


全文阅读请参见→【法影斑斓】


通过此次修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制度体系虽然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新时代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及时编写出版相关读本,加强规则解读和实践指引,确保新民事诉讼法的正确适用和有效实施。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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