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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优秀调解案例(九)

2020-01-22

案例九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一X公司承建了东莞市厚街镇政府的某民生工程。随后,X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Y公司,X公司向Y公司收取了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工程验收合格后,Y公司已交付给第三人厚街镇政府重点工程办公室。2019年1月4日,涉案工程通过了《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确定了造价为24,807,699.02元。据了解,建设单位已经向被告一X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X公司至今仍有1,993,694元未付给Y公司,原告Y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经查:被告二是X公司的唯一股东。第三人厚街镇政府重点工程办公室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X公司,第三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故原告Y公司请求判令被告X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调解经过及结果】

本案双方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指派东莞调解室调解员高超强主持调解。


本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其中还有政府机关,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当面交流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调解初期双方争议较大,调解难度较高。后经调解员斡旋,一方面做申请人的普法工作,引导申请人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帮助被申请人“算好经济账”,告知其调解在给付金额、给付期限、诉讼费负担等方面的优势,促成案件成功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其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即行政机构主张权利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特别规定。该特别规定意在保护农民工等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作为自然人,且被拖欠的工程款实际为劳务分包费用,具备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条件。这就要求发包人在工程发包和施工期间,加强工程管理,坚决制止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后又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避免诉讼风险。

    

调解员基于以上考虑,通过电话沟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原告撤诉结案。

    

本案的调解结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费用和时间成本,调解协议由法院做了司法确认,也使将来的执行得以保障。

调解员:高超强

    

高超强调解员,现任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等多职,从业十多年承办了千宗案件,解决了众多纠纷,为多家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成效显著。经他调解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被评为“2019年度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优秀调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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