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优秀调解案例(六)
案例六 大额标的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C人民医院(以下简称“C医院”)于2019年X月X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法院”)起诉,称其与被申请人Z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于2016年X月X日签署《项目服务协议》等协议,同日,C医院、Z公司与第三人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署《项目买卖合同》,而后C医院又与B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B公司根据C医院对Z公司所经营医疗设备的选择,向Z公司购买医疗设备,而后将该医疗设备直接送至C医院所在地,并约定C医院从该设备的新增收入中拿出25%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费用,共支付60期。如果C医院从该批医疗设备的新增收入中不足以满足当期融资租赁费用的话,则由Z公司补足差额。若新增收入的25%在完成当期融资租赁租金后仍有结余,C医院应优先偿还Z公司垫付的融资租赁租金。自2018年X月起,Z公司单方违约擅自不再支付融资租赁费用。2018年X月至2019年X月,融资租赁费用均由C医院根据《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一直向B公司按月偿还租金,但Z公司未将C医院代其支付的款项支付给C医院,给C医院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得C医院面临着巨大的经济与社会风险。C医院遂向香洲法院提出如下诉求:一、Z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C医院各项损失;二、Z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调解经过及结果】
本案经香洲法院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指派调解员贤笑岩与香洲法院特邀调解员共同主持调解。
本案在调解之前,被申请人申请反诉称:一、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Z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保证金,支付了手续费,为C医院代垫了融资租赁款,期间没有让C医院直接一次性投入过任何资金。二、C医院存在财务上造假,于2018年X月不向Z公司按期披露财务状况,构成了违约。三、2018年X月X日C医院、Z公司与案外人珠海市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项目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更换设备,但C医院未支付设备差额。
本案涉及第三人和案外人,案情较复杂,调解员贤笑岩仔细分析案情,斡旋于多方当事人之间,释法明理,确定了基本事实: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代垫了融资租赁款以及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损失。
最后经过与各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以及与法院特邀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各方达成共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垫付的融资租赁款中,一部分作为申请人的损失,无需再向被申请人、第三人返还,另一部分申请人分两次向被申请人支付。在调解员贤笑岩及法院特邀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香洲法院成立后调解成功的第一起标的额较大的商事纠纷,同时推动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更上一个台阶,促进了香洲法院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的诉调对接工作更加专业化、常态化,共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调解员:贤笑岩
贤笑岩调解员,获聘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是一位拥有丰富调解经验的执业律师,熟练处理民商事、合同、知识产权及房地产相关的矛盾纠纷,协助当事人以更低的成本化解矛盾。同时她也是香洲法院特约调解员,熟悉诉调对接程序,能够灵活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调解工作。贤笑岩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2019年度优秀调解员”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