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愉:“一带一路”商事法律服务与商事调解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一带一路服务机制专家范愉)
范愉:
各位嘉宾,来自线上、线下的朋友们,大家好!
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一带一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论坛,这已经是第五次了。服贸会刚刚开始的时候,融商中心就把这个论坛建立起来了,其实说明融商中心是非常有远见的。这种远见不仅体现在这样一个参与,有很多的机构,大家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证,而且还表明了其行动力特别强。能够把想法与理念非常快速地诉诸于行动、诉诸于实践和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国内到国外迅速的发展起来,而且变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非常有效的机制。这就说明了中心立脚点本身很高,站在整个的商事发展、商事环境建设,包括商事融商环境的建设这样一个高度上。
另一方面,从我国来讲,也是一样。包括服贸会,还有第一次进博会上就有了“国家商事调解”这样一个论坛,说明我们国家把营商环境建设和商事服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始终放在一起综合考虑,它实际上是一个大的商事市场治理中的重要内容。
因为今天时间非常有限,特别是前面有很多专家从不同角度,无论法院,还是张月姣大法官,她们都是这个领域的资深专家,大家都讲的非常多了,我就简单地把我的发言概括为四句话。我的题目虽然是“一带一路”商事法律服务与商事调解,实际上是一个有层次的。
第一,纠纷解决是商事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和保障。纠纷解决,包括商事争议解决,本身是对我们现在的服务贸易也好,商事法律服务也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甚至是这样一种机制必不可少的保障。在整个建设、建构过程中,纠纷解决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放在非常重要的起步阶段就开始考虑(这一点)是非常有远见的。现在我们甚至是把纠纷解决进一步拓展到纠纷的预防。我们看今天融商中心也跟公证进行签约,还跟好多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纷纷签约,这是符合纠纷解决规律的。我本人就是多年在各个部门间不断地参与(纠纷解决),我参与全国工商联、商会的商事调解,也参加证券、期货业中商事类型的纠纷解决,(这个过程中)你就会发现每种机制,如果把纠纷解决这个问题忽略掉了,你的治理必然是不健全的、混乱的。所以,纠纷解决是商事法律服务,包括整个服务贸易思路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尤其是现在我们把纠纷解决和纠纷预防拉通了,实际上它变成一个综合的治理,从预防到解决,到后续的一系列(环节),包括执行,它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完善的机制。所以,我们最高法院已经反复地提多元化纠纷解决,包括从民间到行政、行业组织,乃至到司法等综合体系内的完成。
那么,在现在这种大的机制下,我们其实还可以把风险评估、危机预案,包括规则制定和合同制定,包括前面我们有很多专家都提到了,希望今后能够把调解的条款纳入到合同的内容中,成为合同的优先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些都属于整体的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思路。
第二,商事调解是商事纠纷解决的最重要方式。前面很多专家说之一,我觉得可以去掉之一。为什么?因为从比例上来讲,我们说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有协商、调解、仲裁、裁决类的。在过去的商事纠纷解决中,仲裁显然是最重要的,是核心的。但是现在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告诉我们一个裁决类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步地让位于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和协商这类纠纷解决方式,他们的总量在整个比例中日益增长,不光是在民间性的、行政性的,甚至在各个领域专门性的,也包括在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比例可观)。比如美国民事纠纷解决的判决率不到3%,97%以上的都是用其他方式解决的,而其中调解占了绝大多数——80%以上。所以,如果从总量角度来讲,它也不是之一,而是毫无疑问的“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了。
为什么如此?就是因为它有很多的优势和价值。我们今年面临的形势,像疫情,“一带一路”的复杂性,双方地位、法律地位也好,经济实力也好,处于不平等的情况下,在跨文化、跨国界、跨很多领域的情况下,包括像在不断产生新的领域的情况下,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就是不能(通过)常规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了,(因为面对的并非是)非此即彼,规则很清晰,权利义务非常分明(的情况),相反,需要面对的是危机与复杂性的情况。过去大家老以为是邻里纠纷、鸡毛蒜皮等不重要的小事采用调解。其实现在国际商事环境里,越复杂、越多变、越超出规则,规则不明确,或者规则过时等等的特殊衡量下,我们面临的危机情况下,调解的作用反而越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像今年疫情,大量的“不可抗力”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它的作用就特别大。
所以,我们说调解有超越和弥合文化体制发展程度不同的一些优势,还有很多在应对形势变化、规则缺漏、不适用等情况中的一些新的作用。现在国际上越是在复杂的、规则缺失等新问题出现的时候,反而越推动调解,而这种调解还不完全是由中立第三方简单地做一些判断,更重要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都是(参与)主体,大家用协商的方式寻找第三种方案。所以,车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第三方案”在商事纠纷解决里是引导性的,希望当事人们也都能参与促进第三种方案的形成,也就是在自己原来的提案上寻找超出它的第三条道路。所以,商事调解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商事治理中和商事运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是之一,已经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了。
第三,商事调解的理念和价值。从以往的角度来说,商事纠纷为什么适合调解?因为是从利益出发。但是,现在不只是如此,形成的是对利益和命运共同体的追求。也就是过去我们无论怎么强调利益,还是以规则优先,像WTO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仲裁,过去都是强调规则建设,规则优先。现在我们是在规则和协商并重的情况下,在大家共同创建规则,不是说规则是僵死的、不能改变的,而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可以去创建规则。所以,共同体理念、协商非对抗理念,都是面向未来的长远,也就是说过去是眼前这点利益,现在可能不拘泥于眼前这点利益,而拘泥于长远。
最后一点,在“一带一路”事业和国际商事活动中推进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因为今年《新加坡调解公约》马上要生效了,所以大家都很关注它的建构。中国的特点是大家比较希望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对这一点我是不反对,支持的,但是也要注意它的复杂性,所以有两问题要注意:
1.用什么去落地?其实咱们国家的立法,实事求是地说立法能力不是很高,效率也不太高,国外的往往很简单,用单行法解决,像新加坡第一个签署生效的国家直接就采用一个单行法,就是《新加坡调解公约法》,单独针对这个法搞一个法案,这个事就完了,很简单。但是,中国老是觉得我得搞一个综合性的大的商事调解法才能把这个事解决,把问题搞得更加复杂,而且不太有利于落地解决复杂的问题。
除了综合性的商事调解法还可以用其他方式,比如证券和期货,今年我们是通过修改《证券法》的方式把程序问题解决的,包括代表人诉讼、调解,包括调解机构的设立,调解先行,都是通过实体法的修改,所以落地它的路不是只有一条,这是第一个问题。
2.多元化发展。大家比较偏重于规范化、调解员的专业化,毫无疑问这是对的,但是还要注意到规范化和多元化的并重。比如说,有的人定位商事调解是市场机制,可是今天下午有人讲是公益机制,实际上商事调解中也是多元的,有的是用市场机制来完成它的运作,有的是“公益+市场”并行,也有的是用其他方式的公益形式,比如像证券业的,不向当事人收费,也是一种公益性的。所以,从长远来讲,商事调解必然本身是多元化的,不可能简单的用一部法规,大家都统一。实际各国的调解也都是实践先行,没有哪个国家是先完整地制定好一部法律以后,大家在框架中再走的,所以这方面我们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另外,我们国家有一个特点就是司法重视,但是缺点就是民间性的机制不足,自治性不足。所以,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项目协调。像融商中心的平台,实际上就是以民间机制的形式出现,而且做的非常好。除此以外,阿里巴巴、京东那些民间式的解决机制都是自发形成的,不是国家先辅助再产生的,但是它的生命力非常强,现在都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去了,说明中国的纯民间性的机制和市场机制也有它的空间。
我就讲到这儿,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