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虎:协同打造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事服务高地
9月5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应邀出席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分论坛“‘一带一路’与北京‘两区’建设法治环境保障暨第六届‘一带一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论坛”,并在论坛上发表开幕致辞。本次论坛系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2021)专题论坛,由北京市法学会、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共同主办,以下为致辞原文。
图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发表开幕致辞 尊敬的张耕主任、闫晋东副局长、陈克文秘书长、林维副校长、孙硕区长、王丽董事长,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参加今天下午的论坛。我所在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是本次论坛的支持单位。我们注意到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一带一路”和北京“两区”建设法治环境保障。在为“两区”建设提供法治环境保障方面,毫无疑问,商事纠纷解决服务是“两区”建设法治环境保障重要的内容。而商事仲裁、商事调解是商事纠纷解决的两个重要方式,在国家乃至北京市法律服务开放中,将发挥重要着作用。 9月3日,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在本届服务贸易法律论坛中强调,要打造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事法律服务高地。那么,在推动形成国际仲裁中心过程中,我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或者说我们应从哪些方面推动促成一个国家,乃至一个国家的一个区域,乃至一个城市成为国际仲裁中心呢?我想至少有几个因素。 第一,我们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这包括程序法,也包括实体法。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国法。如果我们国家的仲裁法不够先进,势必会影响外国当事人选将我们国家作为仲裁地,将北京作为仲裁地。同时,仲裁案件审理还要决定适用案件争议的实体法。如果我们国家民商事法律不够完善、不够先进,即使当事人约定在北京仲裁,也有可能选择境外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实体法。 第二,我们要有友善的司法环境。根据国际公约和各个国家内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地国家的法院对仲裁裁决行使可予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司法监督,但是司法监督的事由是法定的,也有限的。国际范围内业已形成的做法是法院对仲裁给与最大程度的支持和最小程度的干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院,一个地区的法院,动不动就不当地撤销裁决,或者不予执行裁决,这势必影响国内外当事人选择在这个国家、这个区域进行仲裁的信心。所以,友善的司法环境必不可少。 第三,要有完备的政策支持。比如外籍仲裁员来仲裁案件,外籍律师来我们国家开展业务,就需要进出国境的便利,所获得的仲裁费报酬或者所收取的代理费则需要方便的汇出境外;仲裁员的仲裁费和仲裁机构的管理费应该享有优惠税率等等。我们注意到,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发改委在9月3日发布的《北京市关于改革优化法律服务业发展环境若干措施》中已经前瞻性对此做出合理的安排。这非常具有远见,非常重要,是对我们北京仲裁行业的大力支持。 第四,一个区域要想成为国际仲裁中心,还应当具备具有竞争力的仲裁机构及与国际接轨的仲裁管理。在北京,除了北京本市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之外,还有两家国家级仲裁委,也在北京市,就在西城区。一家是我所在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另外一家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1956年成立,海仲1959年成立,这两家都是由国务院批准,附设在中国贸促会内。这两家国字头的仲裁机构从50年代起,主要从事涉外商事、海事仲裁。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仲裁法》在1996年组建的本地仲裁委员会。这三家仲裁委员会,在目前整个中国270家仲裁机构中,都属于佼佼者。对将来促进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这三家仲裁机构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涉外仲裁方面。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业务精湛、职业操守良好的仲裁从业人员。我们需要仲裁机构的管理团队,我们需要公道正派的仲裁员队伍,还需要从事仲裁工作的律师团对,这同样非常重要。仲裁事业最终的支持一定来自于人力资源,来自于人才的保障。 以上几点是我想到的推进促成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建设中所应当具备的要件和基本的构成因素。 最后,具备以上条件还不够,因为一个国际仲裁中心,它一定是一个综合性的争议解决中心。除了仲裁之外,还需要诉讼,还需要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服务,来相互协同,共同打造一个商事法律服务的高地。 就在几天前的8月30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王丽理事长所在的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我们将在调解仲裁相互对接、国内外服务网络建设协同、多元纠纷解决宣传推广,以及相互调研、理论学术研究等方面全面加强合作。我们共同努力,把调解、仲裁以及法院诉讼相互衔接起来,提供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来共同服务于国家的“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于北京“两区”建设。 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